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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风险社会如何进行决策与法律沟通

时间:2016-12-05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季卫东

——由“雷洋”事件和“万科”事件谈开去

原编者按:

2016年11月29日,法制网官方微博消息,雷洋案移送审查,涉案警务人员代理律师全部确定。“雷洋案”折射出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信任机制失灵”等等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个“风险社会”?编辑部推出季卫东教授的文章以期给读者带来思考。

近年来,尤其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全世界范围内社会的不确定性、流变性的不断加强,全球社会运作和决策的风险性不断凸显。这一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从街谈巷议到报刊杂志,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都在面对一个共同的情境:我们身处的社会的风险性变得越来越大。

以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出版为标志,风险社会理论成为社会学研究中重要的范式创新。传统社会并非我们所指的风险社会,而是危险社会。在危险社会里,各种各样的危害,形形色色的问题都缘于外在环境。而在风险社会,人们则侧重于风险和人为因素以及社会选择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风险可以通过种种的防控手段而加以预防和转移,也强调做出不当决定的责任。当社会进入了风险的阶段,如果处理得好,那么整个社会可以通过新的举措防控风险,当然,这不能排除更大的风险或者其他种类的风险接踵发生;但是,如果控制不当,则很可能滑向“失范社会”,让危险成为现实。

最近两个典型的新闻事件——“雷洋”事件和“万科”事件,尤其让我们感到了“风险社会”的如影随形。这些事件结论尚未尘埃落定,我们无从获知全面的事实,这里不做具体评说。但围绕两个事件反映出的舆论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沟通问题很值得探讨:风险社会的决策和法律沟通有着什么样的特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一、雷洋事件折射出社会不安感

雷洋事件的焦点可以被归纳为围绕着警力的不适当运用可能产生的危险,由此展开的争讼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从案发到检方介入之间的阶段,即5月9日到5月31日,贯穿这个阶段的一个关键词是基于臆测和恶意的“炒作”:有给受害人泼污水的,有怀疑警方设陷阱谋财害命的。围绕各自的期待,舆论的各方形成了各执一词的局面。

第二,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之后的阶段,即6月1日到6月30日,在这个阶段舆论的焦点迅速改变,转入“问责、归责”,围绕“律师是否合格”,“尸检结果真伪”等,各方都在表达自己的态度,甚至出现“人大校友”和“法大校友”之间的对峙。

从7月1日到现在可以算作第三个阶段,大家都在疑虑中观望、等待。

自案发至今出现了制度的理念与制度的运作之间的冲突。在理念层面,我们往往强调法治秩序的公信力;而进入制度运作层面,我们转而重视法律规范的执行力。两者都是需要的,但在此案中两者发生了直接对峙,这种对峙也造成有关部门的处理“投鼠忌器”。

一方面,缺乏公信力的相关部门无法有力地执行法律;另一方面,放弃执法的责任,也是不能允许的。而站在一般大众的角度去看雷洋的遭遇,不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每个人走过足浴店时,都有不安感。尽管这只是一个小概率的事件,但是这个事件在情感上对每个人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构造出一种推而广之的效应: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类似的情况,因不测风云而改变命运。

今天的中国社会正是在风险社会与失范社会之间来回摇摆,每个人都感到处境的脆弱和危险。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种种情况,监视社会的发展亦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趋势。比如,大家都在议论探头在案发过程里是否正常运作,是否可以通过探头记录的信息来观测案件的过程。探头的记录往往是衡量警察权是否越界的唯一证据,当探头偏偏在关键时刻统统失灵,反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信任感。与此同时,监视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自由和安全之间的冲突,探头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二、万科事件反映出社会信任机制失灵

由于存在社会不安,在风险社会中,专家系统就显得非常重要。社会大众往往缺乏理解某些问题的专门知识,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恐惧感。当这种恐惧感在社会网络结构中传播、增幅,形成共振,容易造成集体性的恐慌。专家具有专门知识,一般可以发出理性和建设性的声音,从而消解、减少社会不安,增强人们对专家系统及其他职能机构的信任。

同时,由于大众无法判断知识的真伪高下,在制度设计上会规定专家的门槛和自律机制。品行是专业知识可信度的保证,也为专家的发言提供双重意义上的权威性。而当代中国的制度设计一直以“又红又专”为标准,甚至更强调“红”的一面,在各个专业领域都提倡“群众路线”,强调知识的民主化。

这样的氛围容易造成专家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的丧失,专家本身也不断受到质疑,甚至被人为地削弱其权威性。比如,面对专家的知识和理性判断,所有人都可以评头论足,甚至随意攻讦。专家知识与大众意见、理性对话与倾向性舆论之间的分野被混淆,专家系统被解构,专家作为权威使得舆论得以镇定化、理性化的功能,在中国难以落实。万科事件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

通常来说,风险的结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但是,风险并非完全没有确定性,也不意味着预料之外。事实上,风险、不确定性和预料之外三个概念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风险是指部分不确定性,与完全的不确定性不同。预料之外是指纯粹的偶然事态,与部分不确定性或完全不确定性属于不同层面的范畴。三者是相关的,但也有差异,三者之间还可以不断转化。万科事件恰恰呈现出这个不确定性的悖论,问题的核心也在三者之间变来变去。

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后的另一个效应是大幅度强化了财产权的不确定性。围绕可变的财产关系,风险沟通最终以专家意见与大众情感之间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强调专家知识,还因为专家可以把完全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具有一定程度确定性的风险。

在概率论的基础上,专家可以测算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性。但是,从万科事件可以看到,由于舆论场域的开放性和舆论运作的煽情性,这个功能没有很好的实现。相反,不太了解情况、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将有一定确定性的风险转变成完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中围观的结构,使得流言的涟漪不断形成,并且在社交网络中不断扩散,不确定性在这个条件下进一步放大。

一般而言,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因为它有着清楚的利益动机和行为逻辑。但是在万科事件中,大股东的投票行为也加剧了结局的不可预测性,因为我们都不清楚华润所扮演的角色,王石也惊呼没有想到,这样就根本无法预测各方互动的结果。万科独立董事的作用,本是在不可预测的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可预测性,例如华生的信息披露和评论。但在这里独立董事的职业伦理和角色也遭到质疑,包括独立董事弃权不表态的做法也被诟病。此外,尽管管理团队的去留动向和决定都带有风险性,但是管理团队在万科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稳定局势、提供企业的安全保障。与此同时,政府本来应为社会提供强力的安全保障,微妙的是,这里政府的介入以及任何决定,也增加了很强的风险性。

三、通过治理创新来应对风险社会

在讨论中国的现实问题时,德国学者尼克拉斯·卢曼的风险社会学理论其实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适当的、有用的分析框架。对卢曼而言,风险社会最核心的问题是决定和问责。也就是说,所谓风险是针对决定的后果而言的,如果决定将有可能带来不希望出现的损害,那么受决定影响的人们就会关注是谁、凭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决定者就有可能被事后追究责任。换言之,如果“决定”带来“风险”,而风险又带来危害,“决定者”肯定是要负责任的。这样,问责就成为风险社会最核心的内容。

风险社会的法律“决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决定所依据的信息往往是不足的,作出决定的时间也往往是不足的,而社会形势瞬息万变,决定者必须当机立断。司法判断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法官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审判,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在法定期间内审判完案子。因此,法院的判决最容易受到信息和时间的制约,也最容易招致败诉方的质疑,具有显著的风险性,成为问责的焦点。

而司法责任制会加强司法的决定者和受决定影响者的风险意识,也会进一步加强问责的驱动力。在此意义上,法院将会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来自社会的风险性压力。如何进行风险沟通,将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官僚机构在法律沟通过程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对责任的回避或者说推诿责任。这是由官僚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官僚机构一般是墨守成规的,官员倾向于照章办事,管理者们也希望官员能遵守规则。这样,在向官僚机构提出诉求的时候,民众往往会很受伤害,因为官僚不想承担责任,做好了对他们没有好处,做不好是要背黑锅的。

雷洋事件的重大教训是:这么严重的案件,居然始终由基层官僚机构自己处理,上级政法机关一直不出面。结果是涉案警察、地方公安部门等以各种方式掩饰过错、推诿责任,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造成非常大的负面效应。由于官僚机构的行动具有极端的回避风险的倾向,为此要强化来自上层的问责和来自外部的监督。

那么,有哪些具体的对策呢?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可以考虑:

一是技术性的对策,包括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和预警,例如确保执法过程有全程的探头录像,监控执法者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强化舆情研判,重视大数据分析在舆情分析中的作用。

二是法律性的对策,既包括法律中规定的事先预防与事后赔偿的做法,也包括通过保险制度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做法;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赔偿金支付等方式对风险进行善后处理。

三是道德性的对策,强调决定者的责任伦理,并对决定后果进行问责。

四是政治性对策,即重视风险决定的制度安排。民主参与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化的沟通过程,民主过程的真谛就是通过沟通达成共识的方式,减少决定的偏颇,分散决定的风险,并且在沟通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容忍程度。当下为了控制风险,必须强调预防的作用,这导致规制权力的庞大化,甚至有尾大不掉之势。为此,又必须强调去行政化,构建权力负面清单,并且积极地组织实施。

在风险社会里,尤其要注意几种在传统社会中并不常见的现象。

其一,风险社会的专家意见与一般群众意见之间,出现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竞争张力。这种竞争张力表现为专家意见和群众意见的差异,如果因势利导,可以形成推进风险沟通的动力。

其二,风险沟通中出现了“群体极化”现象。比如,一个女孩可能会对女权主义表示同情,但并不会很认真对待;如果一群女孩在一起讨论男朋友或者丈夫不好的话题,女权主义倾向就会变得强烈。

其三,以风险沟通为基础的决策原则,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围绕决策,既要强化风险沟通,又要防止群体性极化现象的过度扩张,造成失控。

需要强调的是,未来,基于民主参与程序的法律话语切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通过民主程序来将不同意见收纳进来,推动煽情话语转化成说理话语即论证性的法律话语,既能保持社会的活力,又能维系法治秩序。这要求我们,不妨以雷洋事件和万科事件为契机,引入规则,用法律简化社会的复杂性,用法律话语取代煽情话语,加强法律系统区别合法与违法的二元化编码,重视风险沟通中的政治决断,不放任官僚机构自行应对危机。通过民主参与程序和法律沟通,以及分散和转换风险的机制设计,对风险社会的治理方式的创新,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可能。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

(来源:《探索与争鸣》杂志2016年第10期)

(编辑:季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