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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宏丽:应加强对医生自由执业立法

时间:2017-03-13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翟宏丽

建立医疗联合体是医改新亮点之一    医改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其中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大医院医师下基层、退休医生开诊所以及推动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成为“十三五”阶段医改的新亮点。

我国医疗人力资源分布不均,其中掌握高端专业医疗技术的优质医生是社会稀缺资源。而医生定点执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医疗人力资源僵化、优质医疗资源享有机会降低,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突出。无疑,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发布,对于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缓解医疗资源短缺,“盘活”医疗资源具有积极意义。在“十三五”医改新阶段,医生自由执业的体制障碍正在逐步消解,越来越多的医生走出体制、选择自由执业。“医生集团”、“医疗自由执业联合体”等新的医生自由执业的载体组织正在迅速扩张。

趋利性是医生自由职业的一大弊端。当前我国医生自由职业的各种组织形式定位不清,内部组织模式、功能各异,且由于我国医疗卫生立法相对滞后,医生自由执业与处于较高位阶的医师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诸多断裂。现实中,资本同医生自由执业模式呈现出融合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医生自由执业的趋利性倾向。

立法明确其互益型非营利组织    医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无论医生执业模式做出何种转变,医生执业仍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框架下的医疗行为。医疗不是真正的市场,医疗不能作为资本逐利的工具,医疗服务仍为公共产品,社会医疗保险应仍为主要的医疗服务支付方,承担组织、协调、提供医疗服务的载体和组织的非营利性质不能发生改变。

医患关系既非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私法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非行政隶属的、公法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以社会团结连带为基础的、公法与私法之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法律关系。医患团结连带的医患法律关系要求,在医患之间居于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医院和医生)对患者给予帮助,摒弃利己主义行为。

因此,医疗服务更多显示了社会公益性的价值,医疗服务方提供方可以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但是不应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标。

立法限制其商业运作模式及商业化行为    当前,社会对医疗服务的关注逐渐从质量扩展到成本。医疗服务应最大限度控制医疗成本。现实中,我国的医生集团定位不清,呈现多种业态共生的局面,甚至相当一部分采取了涉及利润分配的合伙制和股份制运行,这种所谓医生自由执业组织实际为私立营利性组织,医生与这些机构签约,实际上与私立营利性企业签约无异,这样的营利性组织亦不能获得购买公共产品的权利,其在注册时医疗服务价格为市场定价,其医疗服务产品非基本医疗服务,不应成为医生自由执业组织发展的主流方向。因此,立法应对医生自由执业组织商业化运作模式及商业化行为有所限制,应警惕医生多点执业和自由职业的人才流动模式使医生文化充斥更多企业家的味道,应防止医生在这样的利益平台上将医疗演变为“权贵医疗”,最终导致医疗成本激增和更为严重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公,从而与我国医疗改革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因此,为实现医疗服务的成本控制目标,在“十三五”阶段深化医改、“盘活”医疗资源、鼓励医疗资源下沉的同时,应加强对医生自由执业立法,以警惕新的医疗权贵形成。立法应将医生自由职业组织定位为“互益型非营利组织”,切实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来保障我国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社会科学报》总第1549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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