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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完善构建诚信政府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7-05-15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蔡小雪

问题的提出

在国务院发布的依法治国的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诚信政府。但是,在现实中,不少政府对其所作出的承诺出尔反尔,对所签订的契约中约定不予履行。

案例1

2013年10月,深圳社会上流传,深圳市政府限购小汽车的消息。同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宾向媒体表示,如果深圳出台限牌限号政策,“一定会广泛听取意见,绝对不会搞突然袭击”。

2014年1月深圳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记者会上,针对深圳是否实行小汽车限购的问题,深圳市长许勤明确表示,目前只依靠提高停车费用等经济手段治理拥堵,只有到经济手段失灵的时候才会采取行政手段。2014年11月,深圳市交委负责人还在首届北上广深交通会议上表态,深圳不会学习北上广(实行限购)。

2014年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政府突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决定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有效期暂定5年。每年暂定指标10万个,按月分配。

深圳市政府是这样解释的,因深圳市地面交通相当拥挤,如果事前让市民讨论限购小汽车的问题,将会有大量的市民抢购小汽车,会使深圳市已不堪重负的交通限于混乱。事前保密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是为全体市民的共同利益考虑。

案例2

某市政府为了完成国家重点项目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与李某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为应补偿120万元。李某却提出补偿为1000万。

市政府为了让被征收人早日搬迁,保障国家重点项目按时开工,与李某签订补偿李某1000万元的补偿协议,并明确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补偿协议签订后,李某按期搬迁,但政府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1000万元补偿,仅给李某120万元补偿款。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市政府辩称,李某提出的补偿款严重超过了国家有关征收补偿的标准,市政府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项目按时开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采取的一种技术性处理,并无过错。

案例3

某公司2013年通过法院拍卖,以每平方米680元购得该市某区一处楼房和两处厂房,建筑面积共6000平方米。2015年该市区政府在征收该公司房屋过程中,经协商,达成以均价每平方的建筑面积为1万元,被征收的一处楼房和两处厂房共计6000万人民币的补偿协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后,认为补偿太高,停止对该笔补偿款的拨付。市政府将原区长免职。新任区长拒绝支付该协议确定的补偿数额。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认为,原区长收取原告巨额额贿赂,签订高于规定标准近十倍的补偿协议,为了防止国家财产被原告侵吞、打击腐败,故不能履行被诉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的政府的辩称来看,失信固然不好,但必要时,政府失信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社会是有益处的。

政府失信的危害

我记得小时候,父辈教育我们不要说谎话时,讲过一个“狼来了”的故事。

该故事讲的是,从前有个小孩放羊时,为了吸引大人的注意,高声喊“狼来了!狼来了!”于是大人们拿着锄头、扁担等农具赶来打狼。当他们跑到这个小孩跟前,发现没有狼。这个小孩若无其事地说:“我逗你们玩。”

此后,这个小孩放羊时,狼真的来了。他再次大喊:“狼来了!狼来了!”却没有一个大人跑来。大家都说,这个小孩在逗人玩。这次羊真的,被狼吃掉了。

如果政府都像故事里的那个小孩兴口就喊“狼来了”那样,不信守自己的承诺,不遵守协议中的约定,我想老百姓恐怕就不会相信政府的承诺;老百姓不敢与政府签订协议,即使签了协议,也会“以彼之道,还治彼身”,不遵守协议中的约定。

就以前述三个案例来讲,如果深圳市政府再要推行类似的政策时,我想深圳市老百姓恐怕会反着听,政府越提倡的,老百姓越不会去做,比如,政府说房价不会提高,老百姓有可能更加疯狂抢购。

当知道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有可能不兑现,下次政府再采取同类的做法,老百姓就会说,先给钱再拆迁。可能政府因拆迁所花的时间比正常拆迁的时间多上数倍。老百姓也会变成“刁民”,拿到钱仍不配合拆迁工作。因政府内部工作人员与拆迁人勾结套取国家补偿款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正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也会向政府官员行贿,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政府失信蔓延,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紊乱,社会的运行成本将会是巨大的,政府和百姓都将没有预期感,很难预见现在的行为会给政府和老百姓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过“塔西佗陷阱”的理论。通俗地说,是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如果我们的政府没有诚信意识,没有契约意识,随意不兑现自己的承诺或不遵守契约中的约定,甚至擅自撕毁契约,中国将会掉进塔西佗所欲言的陷阱中,老百姓不会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工作,政府的政策很难推动,政府所签订的契约也难以很好的执行,整个社会将处在无序的混乱中,将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灾难。

政府的诚信应当从一件一件小事做起,做到言行一致,才能取信于民,政府所说的话才会有人听、有人信,才会响应政府的号召,使各项政策得以全面落实;老百姓才敢与政府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约定。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必须要有诚信意识、契约意识,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掉进塔西佗陷阱中,才能构建诚信政府,才能使中国社会在有序中前行。

建立诚信政府的制度完善

建立诚信政府要从源头、过程、结果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方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从政府拟作出承诺、签订行政协议开始抓起。为了保证政府的承诺、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可以得到兑现,防止承诺或签订契约的随意性,或不考虑实际承受能力等问题的发生,政府应在向社会作出重大承诺,或签订协议前作出论证。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拟作出的承诺的问题及准备签订的行政协议,坚决不能作出承诺或签订。

同时要明确作出承诺或签订契约的每位参加论证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避免出现问题无人担责。

第二,从诚信上把好进人关和选拔领导干部关。古人云:“言而无信,不可用也。”政府所作的承诺、签订的行政协议都是由具体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如果政府官员自身缺失诚信,缺乏诚信的作风,难免不会将这种作风带到工作中去,很难保障其所作出的承诺或签订的行政协议具有诚信。

为从源头上避免政府的承诺、签订的契约缺乏诚信,就应道把好进人关和选拔领导干部关。


在招聘公务员时,对存在考试作弊、偷逃车票、无正当理由到期贷款不还等缺乏诚信行为的人,应当坚决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将有欺上瞒下、个人财产及家庭情况申报不实、无故不履行承诺或拒绝依法履行契约等缺失诚信的行为作为不能提拔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三,加强重大行政承诺和签订行政协议程序的公开性。在阳光下,是最好的防腐措施。为了保证重大政府承诺和签订的行政协议的公正性,防止承诺不能兑现,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法实施或执行,政府作出重大承诺或签订行政协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施这些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期限等程序性规定;作出承诺或签订行政协议前,将论证情况及依据向社会主动公开;最后公开作出承诺或签订行政协议的具体内容。让老百姓了解政府作出承诺或签订行政协议的全过程,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加强对政府作出的承诺和签订行政协议的监督。对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行政协议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内部监督。即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作为上级政府应当将下级政府重大承诺的兑现和签订的行政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政绩的考核内容之一,对于下级政府有失诚信的行为,应当作为减分,问题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优评先的资格。发现某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严重有失诚信或者负有不履行行政协议责任的行为的,应当撤销其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司法监督。对政府作出承诺或签订的行政协议,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绝不能对法院动用行政权施加压力,干扰法院的受理和审判工作。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不得拖延履行,更不得拒绝履行。凡是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同志干预法院的受理、审判,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情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对政府违背行政承诺或不遵守行政协议中约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公民、组织的举报,行政机关不得拖延不办,更不得给予打击报复。对拖延不办或打击报复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2017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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