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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防止国有资本权贵化

时间:2017-07-17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刘震

应当尽快出台覆盖面更广泛的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

国有资本除了具有一般资本生产性和逐利性的特点外,其本质性特征是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属于政府。政府一手掌握权力,另一手掌握资本,正是因为这样的特征,国有资本更容易与权力相结合。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案的背后就是一批批官员的落马,这本身就是国有资本权贵化的表现。如何防止国有资本权贵化,笔者认为应该从市场、法治和监督三个角度切入。

防止国有资本权贵化,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重中之重。权贵资本的形成,一方面是资本借助市场的力量表现得过于强大,呈现出泛资本化的态势,另一方面是权力缺乏监管和约束,触及到本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的微观经济活动领域。所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制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市场并不像市场原教旨主义者认为的那样万能,不能市场化的绝对不能交给市场。我国政府的规模和作用并不是简单地过大、过多的问题,而是结构性的问题。在有些方面,诸如新办企业、人口流动等,政府是管的过多过细;但在很多方面,政府却是管的不够,甚至是缺乏管理,如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是要明晰政府职能,该管的要多管、要严管,不该管的要放手,这就会限制公权力的市场化,堵住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漏洞。

防止国有资本权贵化,加强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起着根本性的指引、规范和保障作用,会为国有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反言之,法律的缺失也是造成国有资本流失、权贵化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从1993年开始起草《国有资产法》,到2008年10月最终以《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历经了十五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关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未形成,完全不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变革。应当尽快出台覆盖面更广泛的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规范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等,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本权贵化,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是必要手段。根据我国国情,应该形成人大监督、行政和纪检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网络。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改组、解散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听证、质询、调查、检查等,在国有资本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督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监督、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新闻机构的社会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人代表、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本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本损失或流失的危险行为进行揭露和报道,维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完整。

来源:《 人民论坛 》201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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