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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珍:乡村环境治理要“软”“硬”兼施

时间:2019-03-05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李艳珍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基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阶段性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生态环境事关乡村振兴的宏图大略,也事关百姓生活的福祉。发展需要改造自然但同时也依赖自然。因此,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辨证统一于发展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实现乡村环境治理,走绿色发展之路,要“软”“硬”兼施。

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发展,要筑牢思想阵地上的“软”环境。长期以来,粗放发展模式使得乡村经济对自然资源产生巨大的依赖性,水污染、耕地面积濒临“红线”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协调发展,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转变发展思路实质就是转变人对发展与环境相互关系的认知,以绿色发展的理念改变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乡村环境治理思路要立足群众宜居。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立场始终是根本立场。群众是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只有以群众的幸福生活为追求推进乡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才能在环保工作中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事半功倍。另一方面,乡村环境治理要领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环保理念。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直接关系群众生活。同时,群众对乡村生态有最深刻和具体的了解,对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情况了然于胸,对乡村环境保护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因此,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要切实增强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动员群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推动乡村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理念,对于治理农业生产面源污染、垃圾污染等主要污染源有直接效力。

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发展,要落实规制清晰的“硬”约束。乡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生产、生活、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革,具有范围广、程度深的特点,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首先,要完善农村环保相关制度。在宪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群众对环境保护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相关权力,完善乡村环境补偿机制、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评判标准和具体操作细节,完善乡村环境纠纷的诉讼救济制度,等等。切实保障乡村环境保护与治理从参与主体到落实执行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使得损害环境的行为在法律概念中无所遁形,没有擦边球可打。其次,确保贯彻乡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制度的制定最终要落实到执行,否则制度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因此,乡村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相关行政机关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环保问题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铁腕治污,在乡村形成从不敢到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整体氛围。

(执笔:李艳珍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来源:湖南日报 ,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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