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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志芹:浅析环境产权交易—以森林碳汇产权交易为例

时间:2015-11-10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华志芹


一、环境产权简介

环境产权产生于工业化、城镇化、大量污染物排放超过了环境容量造成了环境污染之后,人类以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形成了对环境容量资源商品的财产权。环境容量资源是“公共品”,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环境容量资源,并对环境容量资源再生产过程支付成本,实现使用与成本支付的“公平化”,但是也是因为“公共品”的免费“搭便车”,造成了环境容量资源无限度地使用,并没有投入成本恢复环境容量资源,因此需要将环境容量资源设立产权制度。依据现有产权的权能划分,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依据产权交易理论,当资源产权清晰时,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最终都将实现资源配置的均衡状态。环境产权交易实际也希望通过交易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最优配置,实质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价格—环境容量资源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博弈均衡。

环境产权的主体、客体需要清晰界定,否则难以形成交易行为。以森林碳汇产权为例,森林碳汇产权主体应当是拥有森林立木资源的所有者,因为森林碳汇是立木产生的固碳效应。但是森林立木的所有者是林地所有者,还是林地经营者呢?在国外土地私有化并不存在这样的困惑,但在我国由于林地所有者与林地经营者/使用者/受益者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森林碳汇产权界定的困难。假如森林碳汇产权主体为林地所有者,那么国家将是产权主体,能够获得碳汇产权受益。如果林地经营者为碳汇产权主体,那么林农或者以公司等形式的林业生产组织是碳汇产权主体,将获得收益。这两个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导致的碳汇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相同的。

二、森林碳汇产权的不同模式

以国家为产权主体,那么各级政府将是产权代理人,政府本身不参与森林经营活动,因此政府又委托二级代理人生产森林碳汇资源,生产资金来源于政府的直接财政支付,生产受益来源于碳汇资源的市场交易价值。政府通过对二级代理人征收生态税(碳汇所得税)补偿财政支出,二级代理人获得森林立木资源价值与剩余的碳汇产权价值。关键是碳汇资源的市场交易价值如何实现。在该模式下,必须建立碳减排约束与碳汇资源抵扣相挂钩的制度,形成碳汇资源的需求者,那么森林碳汇产权交易才能够实施。森林碳汇产权本身在政府之间的分配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利用地方融资与财政融资方式保障碳汇生产资金。二级代理人生产碳汇资源也应当采取竞标、拍卖等市场行为,以较小的资金支付碳汇生产成本。由于在该模式下产权主体为国家,一级代理人为政府,二级代理人为森林碳汇资源的生产者,交易主体以森林碳汇资源的生产者与减排约束性企业。所以森林碳汇资源生产者作为产权二级代理人以实现产权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作为森林碳汇资源生产者以实现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政府对其生产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监管对保障森林碳汇产权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以林农或者林业生产组织为碳汇产权主体,以森林立木资源及其所包含的森林碳汇产权价值为产权交易客体,碳汇产权交易主体可以是森林立木资源的市场交易主体,也可以是碳汇资源的市场交易主体。但是无论哪一种市场交易主体都必须将森林立木资源价值与森林碳汇产权价值“打包“衡量。该种模式的关键在于森林碳汇产权价值衡量,如果森林碳汇产权价值在初级市场上价格偏低,那么碳汇产权主体的财产收益受损,如果碳汇产权价格在初级市场上价格偏高,那么二级市场上森林立木资源的市场交易主体将受损,或者森林碳汇资源需求者将受损。所以建立森林碳汇产权的二级市场是关键,需要将森林碳汇产权的使用者成本尽可能降低,这样推动森林碳汇产权的需求。

三、讨论

以上对环境产权交易的主体、客体以森林碳汇产权交易为例进行了假设性分析。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发:(1)环境产权交易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方式之一,虽然市场交易是竞争性的,但是当公共环境产权需要建立市场机制时,政府使用特定的补偿方式能够促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发生。(2)环境产权交易必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代理关系有很大可能存在寻租、腐败等行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代理关系要保证农户的收益权能够实现,因此建立产权制度是交易的基础。(3)环境产权交易市场可能是多层次的,有初始产权市场与二级产权市场共同构成,碳汇产权市场或许还需要与碳市场相融合才能真正形成。


文章来源于《培训工作简报》2014年第5期,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人才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作者系经济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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