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今年9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十四五”期间,我省应着力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我省自2014年实施“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百城千镇万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以来,通过政策支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积极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9年底,带动全省农民合作社从2013年的2.5万余家发展到11.16万家,居全国第10位;入社农户426.8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0.8%,家庭农场累计发展到7.15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助农增收的重要推手,但也存在要素集聚效应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不高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构建要素引流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机制。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鼓励采用代耕代种、股份合作等形式促进土地连片流转到各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创新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机制。依托各经营主体嫁接、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技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三是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怀化沅陵县入选全国首批合作金融试点县为契机,鼓励合作社、合作联社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激活自身“造血”功能。
强化规范管理机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一是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实施规范操作。鼓励各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开展统一化生产、经营与服务,保障农产品质量;二是建立严格的产品标准制度,培育农业品牌。以龙头企业、合作社为依托,借助“一县一特一品牌”经营战略,提升“湘字”特色农业品牌影响力,让各经营主体“站起来、走出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龙头企业为重点,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一是优化利益分配方案。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延伸加工、流通环节产业链,通过利润返还、股利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红利;二是健全利益联结模式。鼓励发展“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利益共同体,可借鉴“衡阳温氏集团+家庭农场”“宁乡流沙河生猪养殖合作社+养殖户”等利益联结模式,实现经营主体和农户互利双赢;三是加强利益联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以经营绩效和成本补偿为基础,构建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小农户紧密聚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围,发挥后者辐射带动作用。
创新农业现代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能力。一是建立“高精尖”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培训,遴选一批可发挥技术引领作用的带头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先进技术能力;二是建立“校农”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涉农高校合作,鼓励毕业生进入各经营主体就业,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三是制定“新农人”人才支撑计划。完善薪资待遇、职称评审等激励机制,吸引有志之士返乡下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风险能力。一是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有节水灌溉、大棚设施的高标准农田,以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集中使用,提升经营主体抗灾能力;二是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提升抗市场风险能力。鼓励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构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产业链,带动农户实现组织化、产业化经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提升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引导保险机构拓展多样化农业险种,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险种理赔标准。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广“计提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再保险”制度,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作者分别系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管理学博士;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均为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湖南日报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