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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涛: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着力点

时间:2023-08-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玉涛 张晨 柳玉梅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是中国科技现代化的目标,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实现科技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此,笔者尝试归纳了我国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面临的主要议题,以期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贡献力量。

  一是平衡好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的张力。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如何平衡好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张力,对于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非常重要。中国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还是基础研究的多元化投入,如何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提升企业主体地位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当前,企业创新需求弱、创新能力不强造成了主体地位的“悬空”。比如,很多制造业企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与服务,很难获得产业链价值分配的话语权。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必须完善科技领军企业布局,集中资源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处于产业链关键位置的科技领军企业,通过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

  二是实现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多元化参与。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科学共同体、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其中,科学共同体作为学术权威通过决策咨询等参与治理,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公众则是市场的需求主体。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多元化参与的局面,非政府部门参与治理的对话机制有待完善。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但企业家如何参与、参与到何种程度等问题仍需各地落细落实。此外,新产品的有效生产与合理供给离不开对公众需求和偏好的预判,但公众向政府部门传递需求的方式仍较为单一。为此,需要研究政府如何鼓励和支持非政府部门及公众参与科技创新治理,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渠道作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是提高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在政府主导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是实现国家战略意图和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当前,我国财政科技资源配置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项目碎片化、部门重叠导致财政科技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市场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的立项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项目竞争多、协同攻关少,难以形成完整的创新链条。必须明确的是,财政科技资源旨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不是替代市场,这就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提高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和改进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方式,完善资源统筹分配与管理机制,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管理、分配和监督中的“碎片化”及重复性问题。

  四是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地区行政壁垒仍然存在,衍生出了新的协调问题。1999年以来,我国地方财政科技支出一直处于快速增长,2012年首次超过中央财政科技支出,占全国比例达到53.3%,2020年已升至62.8%。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技支出比例下降,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科技工作已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国家整体发展的需求。而地方财政科技支出主要聚集在少数地区,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可见,我国区域创新的协同性、辐射性、开放性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需要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资源与成果的跨区域流动,实现科技创新层面的区域协调发展。

  五是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2019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比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6%,但与主要发达国家15%—20%的水平相比还有差距。我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短板依然突出,相关经费投入仅占全部投入的17%,同期的日本为32%,美国为35%,英国和法国则超过60%。同时,我国前沿科技成果只有10%—30%被用于实际生产,能够形成产业的科技成果仅为其中的20%,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为60%—70%。不可否认,部分科技成果本身属于“实验室产品”不具备市场价值,但由于校企技术对接不落地,高校科技成果难寻转化途径,企业急需技术却求而不得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有必要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特别要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主体间的对接与协同机制,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疏通科技成果转化通路。

  六是重视新兴技术领域的伦理治理。近年来,我国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技术迭代和应用场景处于新旧杂糅的状态,科技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应用带来的隐私安全问题,基因治疗编辑带来的健康风险和伦理冲击,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等,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工具。为此,要寻求科学共识,完善不同技术的伦理评估、治理原则和机制,对于将生命医学领域的伦理审查运用到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进行有益探索;寻求社会共识,通过社会实验等方式集思广益,发挥各类主体的协同治理效能,充分考虑新兴技术应用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建议。

  七是实施分类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仍以量化指标为主,科研项目评价的短期化、功利化和标准化倾向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科研的过程贡献以及累积性效应,不利于激活科技创新的原发动力。为此,有必要加快实施分类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将科学研究评价交给学术共同体,实施和完善以同行评议和学术代表作为标准的评价制度;将技术开发交给企业和市场,对科研项目进行长短期结合、个人团队结合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八是积极参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需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当前,科技领域竞争成为大国博弈主战场,我国尚未形成“以我为主”的国际合作局面,仍面临一定程度的对外依赖。为此,迫切需要以提升基础创新能力为根本,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支持我国科学家到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科技创新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20&ZD07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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