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只有人类进入到现代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环境,才被真正赋予了特殊内涵。
一、“亲”“清”政商关系的提出背景
政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体系中最为大众聚焦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客观表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商关系的科学定位和正确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商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车间,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作用表现为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监管服务型”转变;在提供有形的制度、政策及其它公共产品的同时,政府主导型经济、市场配置资源弱化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回顾我国改革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政商关系的演变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艰难的道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政商模式的工作方面,依然任重道远。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亲”、“清”两个字,并进一步厘清了这两个字对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家的具体要求,这无疑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新常态指明了方向。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提出,其宗旨正是要建立一种集合理化与科学性于一体的政商关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真正的主体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实现政府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调节作用,推动政商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政商关系的现状
1、买卖公权力是政商关系的基本表现。
政商关系的核心不是“政”,而是“商”。政治家从来不以认识企业家为荣,也从来不会把合影挂在墙上,但企业家却恰恰相反,往往唯恐天下不知。“商”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关系,答案只能“在商言商”,答案就是:“商”们一定是从政商关系中受益了。因为他们在政商关系中做的是最顶级的买卖:买卖公权力——把公权力作为生产要素予以高度重视。
买卖公权力有很多表现形式。其中,收益最多最快且最为人诟病的,无疑是将财政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转移到“商”们的腰包中来。财政资金属于全体公民和纳税人,其支出和使用必须体现公共职能,将其投向少数企业,显失公平与效率。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门尚未建立起将财政资金投向企业的公共属性考核办法。
其次,游说政府部门,影响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资格;仅站在自身企业角度提出人大议案或政协提案;廉价获取土地;获得政府公租房屋;招投标流于形式等等都是买卖公权力的具体表现。
2、政府为了政绩和懒政对非公经济介入过多过深。
为了政绩,不惜统计数据造假,不惜大搞形象工程,不惜对企业发展和经营辖指挥。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很多想法和做法,完全体现不出依法行政的意识。县域中小企业基本是民营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主管部门,只存在依法行政的部门。例如,对于民营学校,教育部门只能看它是否有办学资质,教师是否具备教学资质,至于学校安全、环境保护、食药卫生、质量标准等工作的落实,显然不是教育部门的事,最多也只是协助职责,如果把这些工作的落实规定成教育部门的主体责任,显然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懒政的具体表现。目前,针对安生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等监管工作,按照所谓“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一件事、同一家企业,存在两个以上的所谓主管部门,无端增加了企业的困扰。
同时,一些面向企业倡导性质的内容,竟然变成了硬性的工作要求,并使用一票否决权、考核权强行推动。例如文明创建对所谓“十佳企业”的要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十大法治文化品牌”创建等,显然超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对国有企业提出具体要求,对民营企业只能发出倡议。
针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培训学习、参观考察、工作视察等过多过乱,企业苦不堪言,生产经营没有一个相对安定安静的环境。有的领导和部门对企业指手画脚、评头品足认为是理所当然、职责所在,实际上是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分析政府部门对非公经济介入过多过深的原因,一是没有依法行政的意识,或者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二是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当作父子关系,不指挥、不管理好像不放心;三是服务者的角色意识还远没有树立起来,对市场体制下如何为企业服务还没有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过来,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3、企业面对政府过多过深的介入顺势而为。
政府部门和领导对非公企业过多过深的介入,企业家的内心一定是抱怨不已,但他们往往在行动上却是顺势而为。因为一是政商关系是不可回避的社会关系之一,企业家需要小心翼翼、谨慎妥善地予以处理;二是顺势也可提出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现阶段,有很多企业家直接向政府提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困难方面的要求,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背道而驰。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理应自主决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无论固定投资还是流动资金,都不能向政府伸手。在政府对企业指手画脚、形同父子的同时,企业应该更加坚守自己的决策和经营理念,力避政府对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而不应顺势向政府提出不合理要求。
除了寻求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外,企业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五花八门。要求政府下发文件使用自己的产品,政府还真就能发出这样的文件;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公司以爱国主义等多种名义游说政府发文推广,也就可以看到经常有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看电影。种种乱象不一而足,都是企业主动寻求政府干预市场。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激发非公经济活力。
(一)以亲诚为核心道德要求,构建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关系。
中华民族有讲感情、重交往的传统,一直倡导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对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相互交往无疑提出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比法律规范更高的要求。我们讲“亲”,就是要坚持真诚友好,守望相助;讲平等、重感情;常见面,多走动;多做得人心、塑人格的事,使相互之间更友善、更亲近、更认同、更支持。
中华民族是讲诚信的民族。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相互交往要将心比心,以诚相待,诚信为本。俗话说,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我们讲“诚”,就是要诚心诚意与对方交往。官员在履职和交往过程中,要善尽职责,忠于职守;真诚相待,能办的事马上办,一时难办和不能办的事如实相告;职责之外主动作为,能帮尽帮。企业家在与官员交往过程中,更应着眼长远,看淡眼前利益;政策红利虽好,企业内功才是长久立足之基;认真思考所提要求是否依法合理。
(二)以清晰为核心法律要求,构建政府部门与企业关系。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是要理顺政商关系的边界。政府的本质在于服务,如果由政府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市场主体——企业就会失去其社会分工中的特有性质。因此,政商关系的边界必须理顺,使其更加清晰。这是对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关系处理所提出的法律要求。
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主体,是企业制度的供给者、维护者和服务者。在市场机制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加强监管,政府在政商关系中充当的就是调控主体的角色。因此,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把握好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界限;要谨防和力避由过去的寻租逐利乱做为,变为“背对着背”懒政怠政不作为;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的运行主体,是国民经济的创造者、运行者和经营者,有其自身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自身方式影响着政府的公共政策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作为政商关系中的运行主体的企业,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映自己的诉求和发展理念,力求获得理解和支持;一定要勇于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要求说不,不能随波逐流;一定要着力提升企业自身素质,苦练内功;一定要面向市场进行营销攻关,而不能把攻关重心放在政府部门;一定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
政商关系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只有运行主体与调控主体在道德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有效协同,才能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才能弥补政府与市场潜在的缺陷。因此,理顺政商关系的边界,实现政府归位到市场调控主体的位置,企业归位到市场运行主体的位置的目标,并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构建起新型政商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
正确认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握好其中的的核心原则:“官”“商”交往要有度,原则一定要坚守,有所为有所不为。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官、商责任与使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只要政府部门与企业同心携力、交往有道,中国特色的“亲”“清”政商关系必将营造起全新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
(作者单位:湖北省长阳县经济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