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灵艳:农业合作最基本的思路应是建立利益连接机制

时间:2017-06-13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朱灵艳

​朱灵艳:农业合作最基本的思路应是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图1)

我对这个文件的把握不是很到位,只能简单地谈一下感性认识。

说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1982~2017年这19个一号文件连贯起来看的感性认识。第二部分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问题。首先,是这19个文件,主要是近十年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把我国农业目前的小农经营模式引入到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其次是主要工具,从文件中可以看出我们在80年代就已经发现了这个主要工具其实就是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在80年代我们用的是一种层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制。比如说我们讲公社的责任是什么,大队的责任是什么,生产小队的责任是什么,用这种行政层级分包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分解任务。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近十年来,这种责任制它转变了,这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转变。第一个最简单的转变就是行业转变。取消农业税之后,承认农业弱势行业的地位,出现了以工促农的这种行业转变。就是刚才曹老师讲的判断,工业去反哺农业了,它这种责任制不再是早期那种层级政府之间的,而是行业之间的。工业负有促进农业发展的责任,而农业也有保障工业的责任,如此形成了一二产业之间的责任制。第二个转变是区域上的,我们看到最明显的区域责任制就是粮食主产区跟非粮食主产区,划定13个粮食主产区,包括基本农田等,之后中央一号文件中还提到了优势粮食主产区等,这都是空间与区域上的划分。这说明我们开始关注农业的区域性差异,比如一号文件中提到的降低一些非优势粮食主产区的总量等。如此一来,全国农业出现了区域上的分工与责任制。第三个转变就是生产与服务上面的责任制,它开始一步步强调农村社会服务和农业社会服务,包括大型农机耕种,由农机合作社为小农提供机械化服务等。如此一来,小农经营中原本都由家庭承担的农业作业逐步在环节上进行了切割,并且出现环节分包、环节市场化这样的趋势,实际上是降低了小农经营的劳动密集程度。这就是我所说的小农生产与社会服务两者之间的分工与责任制。

此外,我觉得发展农业,建立更好的农业合作最基本的思路应该是建立一种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紧密利益连接机制其实是一个共建共享的意思。归结到最后关键词应该在于共建共享。不管这种合作形式是建立合作社,或是龙头企业加农民的形式,重点都在于怎么样去建立一个利益连接。那就必然是我们强调很多都是合作社,那这是一个共建。共享是我们目前大概从2014年开始到2017年,所有文件都在强调共享。

所以前面是这么多年的总体认识。接下来就是第二部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内容。主要聚焦的是2014-2017年的文件。

其实2014年并没有提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2014年是将集体产权的内容完全分开的。土地承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征地,这每个部分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到2015~2017年这三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把它整合成一个重点来讲,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为小标题。这个里面我觉得很大问题是,我们并没有搞清楚产权单位的问题,也就是文件中“户”跟“个人”之间的区别。因为在2015年的文件里面讲到的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个主体的利益分配。2016年就讲“集体”跟“个人”,但是后面又讲,要股权量化到“户”。也就是说每一年的文件表述都不一样,始终在摇摆。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到底是户,还是个人,是现在我们在文件里面并没有看清楚的东西。那么如何进行这个产权改革呢?是以“个人”作为集体成员参与还是以“户”作为集体成员参与?要明白的是,户跟个人它是不一样的。因为户跟个人它不是同一个主体。国外讲究产权,它最后私有化,个体化立场之下的私有化应该是到“个人”的,但是这样的个体化立场适不适用于中国?这是我们目前并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以“户”为单位,那就存在着户内的二次分配,这个分配是行政权力无法干涉的,留给社会的自主领地。如果是到个人,那就需要对每一个人都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成员资格标准就会越来越细化。这个在上海跟江西的调研中就有一个对比。之前我们在江西城郊的一个村的调研当中,村干部其实说不清他们村集体经济成员是哪些,只知道大概有多少户,但他们的集体分红、集体福利分配这些方面没有出现过问题。村干部说,“反正我也说不清。我就只知道是以前就在这里的农民”。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反而和当地农民对于本村人的认识上有一致性,因而能把许多集体相关事务平稳地推进。但上海就不一样,上海有一个严格的农龄计算方法,根据这个方法计算出每一个人的农龄,然后颁发农龄证,证明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农龄算得极其清楚,因而也就导致集体成员这个边界特别大。这个集体成员的范围就远不只是在村农业户口,还有当年到这个地方工作过的知青,还有那些在这个地方出生但后来当兵或者考学出去了,户口农转非了,根据这些人之前在这个地方工作过的时间长短都计算为农龄。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若有分配,就是按照这个农龄来分配。所以上海就完全到个人了。但是江西它就是户,在户内二次分配之后,很多矛盾就可能在户内消化,由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去解决,可能会分配更和谐。但是到个人之后,大家就会看到,虽然一次一次的把这个边界明晰,然后把这个标准细化,其实更说不清。因为要把这个边界明晰,就需要不停去细化这个标准。那这个标准是一次一次,你就要针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标准。例如以前政府征地,他只需要跟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个主体谈判,但是他现在一个一个细化之后,征地就需要跟所有的这些人谈判,每一个有证的人都拥有和征地主体谈判的资格,也就增加了政府很多很多的制度成本。这些人认为,只要能找出一点点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这个村住过,为这个村付出过,有贡献,就可以说自己是集体经济的成员。

所以我觉得这个在2015~2017年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面这个集体产权改革的主体并没有说清楚,导致了各个地方出现了不同的产权改革具体方式,然后就会在之后带来很多隐藏的问题。因此要通过各地经验比较,什么样的区域适合何种改革方案,这是需要探索之后并且在之后的文件中明晰的。

大概是这样,谢谢!

(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朱灵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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