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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爱:借力人工智能助推生态环境“协同法治”

时间:2019-04-03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肖爱

为破解生态环境法治跨区域、跨领域、跨场域等“跨界”困境,国家大刀阔斧推进“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以及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察垂直管理、建立健全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巡回法庭制度、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等。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则给生态环境法治转型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并提出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智能监控大数据平台体系,打造智能环保。2018年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运用人工智能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   

“协同”是解决“跨界”难题的根本途径,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让人工智能强劲“助推”生态环境协同法治发展——    

一是人机协同。人工智能凝聚了人类智慧,且具备一定自我学习能力,人工智能的发生、发展与运用,甚至防范其未来风险,都需要人类智能与之协同共生。解决生态环境法治中的“跨界”难题,需要将相关学科专家、相关领域实务工作者的智慧,以及社会对优质生态环境的需求,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转换,融入人工智能体系,随时服务于生态环境法治需要,又同步拓展环境法治数据。目前,我国已建立运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大型数据库,但环境执法、环境立法领域还缺乏专业性大数据库,应建立国家环境监管与执法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国家生态环境立法数据库。实现“人机协同”,从技术上看,还有待优化算法、加强底层算力、强化大数据分析、开发智能终端设备;从制度构造上看,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协同共享法律机制,对信息生成、整理、分析、数据化处理以及公开与运用等都予以规范。同时研究确定满足条件的生态环境监管平台或者数据库信息,以节约执法和司法成本,维护专业数据权威。    

二是城乡协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分散性、面源性等特性,以目前城市中心逻辑的环境法治应对农村环境治理,成本高、效率低。随着智能手机和网络在城乡全面普及,在信息获取方面城乡差距极大地缩小了。但是,就生态环境法治而言,城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数据化处理的差距存在拉大趋势。因此,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和数据处理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相关数据库,创新数据加工方法,建立农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和预警机制。应将农村经济和产业结构、民间生态习惯规范纳入环境执法和司法考量,形成城乡协同的生态环境法治形态。    

三是要素协同。生态环境由各种要素组成,我国目前的环境法治体系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以及物种多样性保护等几大类,或者根据各具体生态环境要素如大气、水、土壤、森林等分别立法监管的。这不同程度带来了部门监管之间的隔离和矛盾,也导致不同环境法律在适用中难免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生态环境法治的要素协同即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应借助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和辅助决策功能,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视角,确立多维结构,融合各种自然要素,整体纳入法律规范设计与执法、司法适用。    

四是公私协同。人工智能有助于弱化公权力的刚性、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性。生态环境法治需要解决跨领域、跨场域的问题,有必要推进多元主体的组织化,应建立推进环境NGO组织发展的约束激励机制、公私主体沟通协调机制以及基于人工智能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五是部门协同与区域协同。人工智能通过数据整合,弱化了政府部门之间甚至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权力或物理边界。应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决策,促使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之间在环境法治过程中避免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影响。与之相配套,应基于人工智能运用,改变部门或行政区相关考核评价体制机制。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湖南日报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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