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善
——访湖南省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李建华教授
专家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7届学科评议组(哲学)成员,浙江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首席专家。
湖南日报记者 奉清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理论界和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如何从不同角度深度理解《决定》的深厚学理、重大意义与实践路径?近日,湖南日报记者就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问题,采访了湖南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李建华教授。
1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国家治理现代化始终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考量
湖南日报:您好。早在2018年11月,您就主编出版了系列丛书《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这套丛书,分别从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文化伦理、社会伦理、生态伦理、网络伦理六个方面阐发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的相互作用关系与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再看这套书的出版,意义非同小可。请问您为什么要将国家治理纳入现代伦理的视野?
李建华: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以来,我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国家制度是否需要有道德的考量?我认为,这个问题是考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前提,不可忽视。
首先,我们从国家这一实体的特殊性来看,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它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与“国”是两种最重要的伦理实体,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家国一体”。家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组织形式,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由家庭至家族再到宗族,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基本内涵,三者均以血缘为纽带、伦理为规范,对“家”的治理本质上就是伦理治理。由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是“家”的放大,所以“国之本在家”,故“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伦理治理构成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本色,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在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中,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因为它不但可以实现人的自由,还能使“个人利益普遍化”,进而达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秩序。可见,无论从传统意义还是现代意义上讲,国家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实体,伦理道德是考量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并且制度好坏的社会效果是截然不同的,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其次,我们从现代伦理与治理的关联来看,现代伦理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规范体系,不但注重对美德伦理的汲纳,更注重对个体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人与人类整体的全方位规制。而治理的目标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一定的权力(权威)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准是规范化(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民主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化(宪法和法律是治理的最高权威)和有效化(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这些标准本身就是现代伦理的内容,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在价值上形成同源同构和互助互补的关系。
2 如果说某种制度具有优势,一定是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正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由此而生
湖南日报: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在中华大地取得巨大成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请问,制度何以能产生“优势”?
李建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就是说,衡量社会制度好坏的最高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只能从制度正义中产生。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从其现实性讲是对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性安排。如果这种安排不科学、不合理,制度就是“坏制度”或者“恶的制度”,就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具备“优势”;相反,如果这种安排是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就是“好制度”或者说“制度善”。又如何来判定制度安排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呢?只能是正义的标准,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是实质正义。同时,正如制度有价值与技术(形式)两个层面一样,正义也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程序)之分,当我们区分制度之善与制度之恶时,一定是实质(价值)意义的,而非形式上的;当我们说要完善制度时,一定是对社会的权利-义务结构性关系调整到相对较好的状态。所以,如果说某种制度具有优势,一定是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正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由此而生。
3 “十三个坚持”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正义的要求,集中表达了中国的伦理精神
湖南日报: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体现了哪些伦理精神?
李建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决定》已经做出了高度概括,这“十三个坚持”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正义的要求,集中表达了中国的伦理精神。
我认为,中国的伦理精神可以从六个方面来概括:一是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民本精神;二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法治精神;三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大胆进行经济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改革创新精神;四是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主义精神;五是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集体主义精神;六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天下大同”精神。
4 “依靠谁”“为了谁”是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基本道德立场
湖南日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一再强调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是“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为什么?
李建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有赖于“依靠谁”“为了谁”的回答,因为后者才是前者的价值依据,是道德立场和政治立场问题,所以是根本性问题。“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为了一切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坚定不移的道德立场。
古人说:“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治伦理的核心问题就是正确处理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只有建立在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基础上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一切政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依据只有来自人民,人民的立场就是道德的立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大显著优势。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获得了巨大的合法性资源。同时,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现实中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体现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上,我们也坚持了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些都是坚持人民立场的具体表现,具有合道德性,广得人心,深得人心。
5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善治”
湖南日报: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新时代的制度文明,应该追求怎样的更高境界的伦理价值理念呢?
李建华:我认为是“善治”的理念。善治(good government)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就在于治理主体各方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党、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的一种新颖关系,是治理的最佳状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就是这种理念的基本遵循,这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一型线性管理模式是根本不同的。“善治”就是基于这种新的治理模式内生出的,我认为包括五个方面的伦理价值理念:
一是认同。它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认可,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标示社会秩序和权威被人们自觉认可的性质和状态。政府的权威和秩序无论其法律支撑多有力,也无论其推行措施有多强硬,如果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被人们内心所体认,就谈不上合法性。并且公民体认的程度越高,合法性就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二是责任。它是指社会管理机构及其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责任性意味着管理机构和管理者个人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没有责任性。责任性越大,善治程度就越高。三是法治。这里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法权高于一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内生着民主自治的社会伦理要求,同时法治也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治,就没有善治。四是透明。这里主要是指政治信息的公开性,即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公开、公正。透明性标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也反映了国民素质的高低与社会的成熟与否,一个社会的透明度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五是有效。这里是指治理的有效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追求有效性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也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治理的有效性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
6 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德保障
湖南日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那么党的“初心”与“使命”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李建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从伦理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政治责任。马克思·韦伯曾在他《作为职业的政治》的著名演讲中提出政治领域中“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之分,前者不考虑后果,后者要求行为者义无反顾地对后果负责任,政治家应当遵循的是责任伦理而不是意图伦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甚至认为,对自己的行动或者不行动的结果承担责任,其前提首先是承担在确定目标方面的责任,“政治家(群体)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不能同他所接受的伦理基本价值产生冲突,缺乏基本价值的政治必然是没有良知的政治,是在道德方面无所顾及的政治,并且会趋向于犯罪。”所以,负责任是任何政治权力主体的“第一原则”。责任从伦理上讲有三个基本向度:集体责任还是个体责任、外在责任还是内在责任、向后看的责任还是向前看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就是内在的、向前看的集体责任,体现了对神圣使命的担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所以“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只要“初心”不改,“使命”不弃,“担当”不懈,中国共产党必将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向“善治”之境,“中国之治”必将在全球治理的大格局中彰显“中国之制”的道德力量,“中国之制”必将在“世界之治”的前行中成为“向上向善”的航标。
7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是落实与执行,执行力离不开道德力
湖南日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蓝图已经绘就,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道德上如何确保执行力?
李建华: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各个治理主体的执行力,而执行力是否强大,需要道德力的支撑。正如政治与道德从来就是唇齿相依一样,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执行始终不能离开道德精神的滋养和道德力的支撑。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惟其如此,才能确保执行力的有效发挥。道德力作为政治能力之重要构成,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我决断能力,是人的自由实现的能力,是意志坚定地实现政治目标的能力。任何参与国家治理的组织与个人都有政治属性,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而要实现政治使命就必须具有崇高的政治理想、纯洁的政治品质、严明的政治纪律和强大的道德力。
道德力是个人或组织因德性而产生力量的附加值,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示范力、引领力、凝聚力、自制力、整合力等,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道德凝聚力是组织凝聚力的一种,是组织通过向其成员宣传其道德理想、价值目标,阐明其性质、任务、宗旨,以调动其成员积极性、创造性,而将其成员团结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能力。没有凝聚力就没有向心力,没有向心力就不可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道德表率力就是道德影响能力,也是榜样号召力,是人或组织以其高尚道德品质、崇高的人格、美和善的道德行为吸引、感召、影响社会其他成员的一种能力。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道德整合能力就是社会通过对主流道德意识、价值观念、伦理理念的宣扬与倡导,对社会各种道德规范和价值进行调适,创造并建构统一的、开放的、稳定的道德规范体系和公正的社会秩序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他国制度模式,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来源:湖南日报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