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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亚哲: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共决策机制

时间:2022-0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习亚哲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和引领新的全球化形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些变化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决策作为国家治理的首要环节,是决定国家治理成效的关键。科学合理的决策有赖于优良的决策机制,当前我国公共决策机制的优化主要应从价值理念、决策模式、决策过程和全面考量背景因素等方面着手。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制胜法宝,当前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根本上也是为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因此,如何更加自觉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更加充分地集中民智、符合民意,是新形势下公共决策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优质高效治理的重要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就是公共决策要以人为核心,决策目标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决策内容要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决策过程要充分考虑人民意愿。具体而言,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公共决策目标和范围的人本化。公共决策目标的实现需要统筹协调各阶层民众的利益,尤其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决策范围主要包括确定公共物品供给的种类、规模和结构,要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来设计。

  二是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主要包括: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智库在谋划和论证公共政策创议过程中的作用;拓宽沟通渠道,充分利用各种新型网络信息媒体集中民意、民智;着力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尤其是听取直接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回应。

  三是培养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强化公民参与机制。可通过广泛宣传、财政投入、规范公民参与程序、完善社会组织等办法,提升公民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

  运用现代技术打造“智能+决策”模式

  从以往和现时情况看,由于信息传递、汇总渠道的局限,公共决策主要根据经验判断、抽样调查等相对封闭的方式做出;加之受决策者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统筹能力等限制,共同构成产生最优决策方案的困境。强智能化作为世界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趋势,为打破上述国家治理困境创造了必要条件。只要能够与时俱进地积极创新,高度重视在国家治理中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就能极大地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化、高效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的机制,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智能+”的概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从而使构建“智能+决策”的公共治理模式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亟待具体破解的重要课题。

  “智能+决策”模式无疑会开启公共决策的新篇章,但新模式的建立并非易事,而是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数据资源收集、整理的顶层设计缺失。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壁垒不易打破,直接制约数据资源的应用及共享。二是智能化技术和方法掌握不足。智能化决策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对数据资源的挖掘、研判和应用,把数据转化为有效的决策信息。当前对此问题认识还不充分,技术方法亦显薄弱,相关人才更是匮乏。三是合理运用大数据及智能化决策结果,面临信息安全与数据垄断、行政伦理与技术依赖、数据共享与利益分配等挑战,监督管理机制等也还未建立起来。

  推进“智能+决策”模式,尚需理论研究者和决策者牢固树立大数据及智能化决策的新理念,加强各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及现代化技术建设,为大数据和智能化决策提供素材依托与技术支撑,并且要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约束机制,保障大数据和智能化决策结果的合理运用。

  优化过程

  增强公共决策的系统性、规范性

  我国在公共决策各环节已建立起不少相关制度,但总的来看尚未实现从个人决策到组织决策、从非程序决策到程序决策的根本转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决策体制的缺陷,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公共权责仍存在交叉、错位问题,央地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决策制度体系仍需健全,如决策咨询、社会听证、论证评估等在组织架构、方法采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决策的评价、监督、问责机制建设尚不完备,如评价标准模糊、评价指标对实际结果重视不够、不同监督环节交叉扯皮、部分监督环节虚置等。

  实现决策的严密化、系统化,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正确而明晰地界定各层次和各方面公共决策主体的责权。清晰、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同级政府不同部门公共物品提供的责权,尽可能减少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干预。

  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提议制度等。如专家人员的选聘上,应尽量挖掘各级党委政府政策研究部门、社科系统和高等院校的潜力,并广开渠道吸纳体制外研究人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和退休高级职员参与。同时,尽量排除干扰,保障专家学者能够独立发表见解。

  三是强化公共决策的评价、监督、问责机制。具体包括: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保障实施主体及时取得决策及执行进程、效果方面的数据信息;通过垂直管理、人事任命、财力单列等办法保障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完善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合理界定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和责任内容,将决策结果、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均作为追责依据。

  继续推进法治化进程,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确保公共决策内容、决策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包括:强化决策部门及其责任人员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决策的意识,明确违法决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决策内容要按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容不予讨论或通过;决策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保证依法、科学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统筹考虑

  保证公共决策的平衡性、协调性

  公共决策是在一定现实条件下做出的,受环境背景、决策信息等多种因素影响。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在统筹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地进行决策,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主要可从以下两点着手。

  一是建立起统筹全局、密切联系实际的决策机制。当前,我国面临的紧要任务是要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不同部门及区域、群体间的利益均衡,要从实现这一战略任务和客观情况出发科学合理地进行决策。为此,需要建立起将实际情况与决策结果相关联的机制,综合运用实地调研、测算评估、系统分析等方法对现状和趋势进行研判,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决策取得预期效果,有效破解各种现实存在的难题和瓶颈。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获取及选择长效机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信息获取及选择的质量直接决定公共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决策者的价值偏好和信息素养、公众的信息反馈能力等是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可采取的办法包括: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决策者的信息感受力,增强公众积极了解和反馈信息的主体意识,从而扩大信息的广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及选择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采用信息的有效性;优化信息传递沟通机制,完善信息推送和沟通平台,明确信息沟通的范围、流程和技术标准,使各类相关信息都能得到充分重视和运用。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当代中国公共经济决策机制优化策略探析”(2018030202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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