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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强化保障 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时间:2022-12-1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罗建 杨亦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1年12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湖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当前,我省应进一步加强保障,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满足种业振兴行动需求。种业振兴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其中既有基础性、公益性任务,也有涉及市场主体的任务,因此须加大财政投入,并通过财政金融联动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共同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在财政投入方面,建议建立湖南省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采用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种业基础研究、种质资源保护与鉴定评价、重大良种攻关、突破性新品种和优良大品种推广、种业创新平台实验室改造以及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设施维护与更新等。在财政金融联动方面,应加强银政企对接,建立贷款风险分担、补偿、贴息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种业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农业政策性银行适度降低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并加大中长期信贷投入;支持银行探索专利权、品种权、生物资产、育种制种设备等抵(质)押贷款融资模式;引导农业保险机构完善各类保险产品,满足种企各类风险保障需求。

  完善现代研发体制,盘活种业振兴科研资源。湖南拥有杂交水稻全国重点实验室等7家国家级种业创新平台、种业科研人员近4000人,但这些科研资源主要聚集在高校院所,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拥有的种业研发人才非常有限。充分盘活种业科研资源,需要建立高效的研发体制,并配套人才分类评价和人才流动政策。建议按照商业化育种模式,将育种研发过程模块化、专业化,将育种家从参与资源搜集、材料创新、组合配制和测试直到品种审定全过程的“作坊式育种”方式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最擅长的研究领域,并与上下游模块的人员协同,提速育种进程。在种业人才评价和人才流动政策方面,应改变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等传统,从研究水平和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对人才进行客观评价。比如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研人员,主要评价生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的数量质量及社会共享利用情况等;鼓励科研人员按规定到种业企业兼职、任职或离岗创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定向培养种业人才,促进种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振兴发展环境。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鼓励育种原始创新是重大利好。让好的制度真正落地,还需要从加强侵权认定和严格执法两方面下功夫,以切实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在侵权认定方面,应由品种授权部门确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法院在品种侵权纠纷中的判定,同时利用分子鉴定技术为植物新品种提供“分子身份证”,解决实质性派生品种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方面,应建立健全种业企业、协会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重点查处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曝光、纳入诚信记录,为育种者构筑优良的法制环境。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推动种业振兴稳步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此,应通过强化相关指标和权重,切实推进种业振兴各项行动稳步实施。我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则》中专门设置了“提升现代种业”考核指标,涉及育制种大县建设、种质资源普查、种子市场监管三项内容,为我省种业振兴打下了基础。但这些考核指标涉及的内容并未完全覆盖种业振兴行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将原有一级指标“提升现代种业”调整为“推动种业振兴”,并大幅增加权重;将二级指标优化调整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各指标评分依据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作者分别系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均系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湖南省涉农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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