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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期湘:强化现实问题导向 完善生态法治机制

时间:2023-04-0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期湘 刘翔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奋进新征程,须强化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底线”,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立法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分散化、碎片化、重复率高等问题,需要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加快环境法典立法编纂。统筹生态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纂,促进《环境保护法》的法典化“升级”:推动立法理念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人类共生”转变,将“环境”概念从“客观环境”延伸至“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建构由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等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典规范体系,为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以实现生态法治与国家治理有机结合。

  加强生态重点领域立法。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法治保障,注重生态预防性、保护性立法,扭转重污染治理、轻生态保护的局面,加强国家公园、生态旅游、生态监测与评估等方面立法。在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填空白、补短板,加强生态碳税制、碳排放监管、碳交易市场、生态碳汇等规范立法,探索绿色技术产权融资,构建自由流通、公平交易、竞争有序的生态要素利用市场,用法治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统筹区域间协同立法。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统筹跨区域生态保护重大事项;以区域利益分配和协调补偿机制为核心,构建跨区域生态治理财政资金池,统筹建立统一、透明的生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效破解“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跨区域环境治理难题。

  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近年来,生态保护面临的技术性难题与风险隐患不断挑战着传统治理范式。为此,应着力打造依托数字科技的生态监管机制,有效预防生态风险。

  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推进工业污水、危废处置、环境监管监测等生态数据新基建建设,加快生态风险评估算法和生态数据后端开发,统一生态数据收集、储存、处理等标准,建立生态数据共享平台,提升监管主体与企业主体交互性,增强生态资源配置与监管能力;利用远程动态监控、差异化监管,实现生态监管从平面转向立体,提升生态执法效能。

  健全企业生态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加大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合规管理培训,积极引入第三方展开合规监督评估,列出风险清单,强化风险防范整治。推行企业生态合规制度,促使生态监管由重事后查处转向重事前预防、从国家管理模式变为国家和企业合作模式。

  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的执纪问责。重点审视环评审批、执法督查、固废管理、环境监测、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等环节,压实监管职责;推动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同步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深化“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生态监管整改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与考核机制,以最严格的要求夯实生态责任,促进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双提升。

  创新生态司法保障机制

  新发展阶段,生态司法不仅是对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教育,更强调生态保护一体化发展,其中关键是构建司法联动机制和生态修复机制。

  构建生态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司法联动机制,生态案件可跨区域办理,由检察院、法院、公安、生态保护部门等协同配合,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凝聚执法与司法的合力,高效办理生态案件;针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将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法治政府建设硬性指标,形成打击与预防、监督与改进并重的生态治理新格局。

  推进生态司法集中化与专门化。积极探索设立生态司法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比如构建生态检察专门机构,设立生态审判庭、生态巡回检察组或法庭,发挥司法集约化效力;强化司法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等的协作,建立生态司法专家咨询制度,提升查办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水平。

  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采用“先修复再量刑”司法模式,积极拓宽生态修复方法和途径,设置生态直接修复、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创建生态修复基金等方式,促进受损生态资源环境及时修复、有效修复。

  (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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