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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生: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时间:2016-06-08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马长生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在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很好地开展起来,对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各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纷纷出台地方性规定,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经费保障问题,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相对来说更显薄弱。

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财政经费安排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难以到位。我国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县(市、自治县)、乡(镇、民族乡)五级财政。目前的情况是:第一,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而监狱矫正经费却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财力薄弱的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难以落实,也造成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差距较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协调发展。第二,监禁矫正经费单列,而社区矫正经费没有单列,使得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缺乏坚实财政基础。在我国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司法”科类中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司法统一考试、仲裁、事业运行、其他司法支出,社区矫正经费并没有单列,而主要是从“基层司法业务”中列支。“监狱”科类中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犯人生活、犯人改造、狱政设施建设、事业运行、其他监狱支出。“强制隔离戒毒”科类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所政设施建设、事业运行、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支出。可见,监狱经费不仅与司法经费并列,而且还设置有齐全而具体的支出科目。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受重视程度不仅与监狱矫正相差较大,而且也不如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费保障得力。

二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难以完全承担该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县级财政作为一级财政主体的自主权逐渐增强。如果县级财政困难必然导致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难以落实。我国乡镇财政则面临着更多困难,比如税源有限、地方经济发展不景气等。这使得社区矫正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更是捉襟见肘,难以为继。

二、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健全和夯实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财政体制基础。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将社区矫正经费单列,使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达到与司法、监狱、强制戒毒等同等重视的水平和力度。社区矫正作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其经费保障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列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在浙江、江苏等省份,社区矫正人员大体上已经占全部服刑人员的50%以上。但是,与监狱监禁改造成本相比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还是处于相对较低的保障水平,目前财政给予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开展,每年都需要大量挤用司法行政业务经费。大部分地区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所需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自行调剂,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缺口。

可以考虑在分税制基础上,完善社区矫正经费政府间合理、规范的公平补偿机制,中央财政要规范社区矫正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经费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欠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合理的省级以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在省级与地市级支出预算中,专门安排对县和乡镇的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数额。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经济,夯实地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基础。只有县级和乡镇财政实力得到切实增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基础才能得以夯实。社区矫正的落实工作主要在县级和乡镇,基层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不到位,必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扎实推进和深入开展。

第二,实行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负担体制。建议确立以政府资金为主的保障体制,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经费的正常保障,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确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体制,可以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经费。让不同级别的政府分担社区矫正经费,可以鼓励各级政府更好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努力建立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这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分级财政负担是解决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经费紧张的有效办法,建议在全国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的宏观形势下,明确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社区矫正经费的合理比例。

第三,完善现行社区矫正经费划拨制度。在省级财政下达年度社区矫正补助经费时,可采取先划拨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各地上年度社区矫正工作业绩、经费使用管理等检查考核和审计监督情况下达到各地。对业绩不明显或使用管理有问题的地方,允许省级主管部门采取缓拨或降低省财政补助额度等措施和手段,实行动态考核和监管。


第四,加大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力度。社区矫正工作的立足点、落脚点在乡镇(街道)、在基层司法所,因此,加强以司法所为重点的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落实财政保障。

(来源:《检查日报》2016年5月16日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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