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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文:关于提高中小城市失地农民市民化质量

时间:2015-07-14 来源:湖南智库 作者:刘艳文
刘艳文:关于提高中小城市失地农民市民化质量(图1)

    中小城市的城市化推进是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当前中小城市城市化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化质量不高,即不仅是人口市民化率的提高大大滞后于城市化率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市民化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大滞后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此建议:

    1.制定合理而善意的社会政策提升非农就业能力。失地农民非农就业意愿强烈,政府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通过制定合理而善意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增强其非农就业能力。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在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域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非农产业,使失地农民的劳动力和资源从农业活动转向非农生产活动,并使经济来源由农业主导型转变为非农主导型,催生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自觉。二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建设与失地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现货批发市场和超市等。随着市民化程度的提高,还需要培育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运输市场、文化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三是明确企业社会责任。依靠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是长期和宏观的策略,解决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还必须明确现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征地项目开发企业,应该尽力为失地农民群体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实现就业。四是务实开展就业培训。提高职业能力的就业培训不能停留在简单盲目的、重形式轻内容的培训讲座层面,要从失地农民需求出发,引入社会机构对失地农民群体进行高质量、高层次的、系统性的就业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与城市适应性。五是积极扶持自主创业。对于自主谋求职业者,有必要设立小额贷款为其提供基本的资金支持。此外,各安置区的门面也应优先、优惠出让给自主创业者。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市民化后顾之忧。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仅是提升失地农民拆迁安置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失地农民脱离土地实现身份转变的重要举措。一是实现失地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考虑到失地农民群体内部的差异性以及政府的经济支撑力,当前宜采取细分群体,分类保障。具体即将劳动力年龄以上的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将劳动力年龄以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并对其进行就业指导与培训,劳动力年龄以下的失地农民群体,到就业年龄后进行职业培训,进入劳动力市场。二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划分具体的责任比例,政府承担部分不应低于保障总额的30%,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总额的40%,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并依据保障总额10%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三是进一步提高失地农民个人缴纳能力。在征地过程中进一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征地补偿上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提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抽出资金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源,特别是要在征地补偿中考虑到失地农民家庭城市化的融入成本,将家庭成员整体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四是发展集体经济弥补政府社会保障的不足。在征地过程中单列集体所得土地出让金,推动村集体利用该部分资金同时吸纳村民入股重新发展与壮大集体经济,让失地农民从集体经济中实现“股权收益+社会保障”的双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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