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标志着地方立法迈入新纪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将呈现更多的地方元素,成就更多的基层精彩。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倍感责任与压力。
赋权: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它包括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立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适应这一基本国情,我国宪法确立了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作出全面规范。实践证明,这种既统一又适度分权,多级并存、分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对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可靠的基础性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出现了一些与这种立法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建议、提案,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不少设区的市也提出赋予其地方立法权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举措,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发挥深远而积极的推动作用。
“落地”:地方人大的法治使命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关键在于权力“落地”。《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指导、帮助市州人大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立法权得到正确、有效行使,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使命。
2015年,为确保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8月2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原则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关于我省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建议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以立法能力、立法需求为主要条件,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批确认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为保证地方立法权放得下、接得住,省人大常委会把市州立法能力建设作为筹备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市州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法治实践经验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专题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帮助各市州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11月,常委会对市州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进行认真评估,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确认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由此掀开新的一页。
行权:地方立法的精细时代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其价值与目的就是满足地方治理对法律规范的精细化需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对立法工作,特别是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可以期待,随着设区的市普遍开展立法工作,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将迎来精细立法时代。
当然,要实现这一初衷,设区的市还面临着几个共同的困难。一是立法能力与立法经验的不足。立法是个技术活,需要人才、程序、经验等多方面要素的匹配。设区的市从立法到立良法,还有一段艰难的路程要走;二是立法机制与传统治理模式的磨合。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伴随的是“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地方治理将越来越倚重于立法。具体工作中,程序正义与效率追求、多数人意志与首长负责制、人大主导与部门起草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还有许多文章要作;三是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协调。如何监督设区的市正确、依法行使立法权,既保证法制统一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如何防范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等,都亟待相关制度的跟进完善。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积极稳妥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既要仰望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星空,更应有脚踏实地、务实作为的勇气与担当。法治中国,美好可期。
(来源:湖南日报,2016年1月16日;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