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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观察”项目组:农村法治四重困境亟需破解

时间:2016-11-12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中国

——河南省84个村庄1423位农民法治专题调查与研究

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转型的必要依托,为实现农村有效治理提供内在保障与主体性支持。为了解河南省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状况,以及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百村观察”项目平台,于2014年暑假对河南省84个村庄1423户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研究发现:当前,河南省农村法治建设呈现服务普及度较高,法律公正性认可度高,法治效能感较强的良好局面。同时也面临着农民法治意识薄弱,法治宣传不到位,法治体系不完善,法治环境不规范的短板制约。对此,我们建议以再造法治主体为重点,夯实法治内力;以拓展法治教育为抓手,强化法治效力;以优化法治环境为支撑,增强法治活力。

一、农村法治初显三大成效

(一)法治服务普及度较高

农村法治服务是保证农村法治落地的重要环节。从农村法治服务开展广度来看,在调查的76个村庄中,2013年河南省近四成(39.47%)的村庄开展过法律援助服务,与全国比较来看,其法律援助服务开展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出4.18个百分点。从农村法治服务开展深度来看,2013年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平均次数为3.11次,高于全国平均次数。同时,数据显示河南省开展法治服务的最多次数为10次。综上可见,河南省2013年法律援助服务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法治服务整体状况较为乐观。

(二)法律公正性认可度高

法治实体的公正性是构建健全农村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课题组调查发现,随着河南省农村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与落实,农民对法治公正性的认知逐渐加深。在1400份有效样本中,有737户受访农户认为法律“比较公正”,占比达52.64%;19.36%的受访农户表示法律“非常公正”,即超七成(72.00%)样本农户认可法律公正性;21.71%的农户对法律公正性持“一般”评价;此外,表示法律“不太公正”、“比较公正”的占比较低,合计不足一成(6.29%)。可见,超七成农民认可法律的公正性,河南省农民对法律公正性持肯定态度。

(三)法治效能感较强

法治效能感是促使农村法治主体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推动剂。当问及法律是否能保重农民利益时,在1395个农户样本中,697个受访农民认为法律“保障了农民的大部分权益”,占比最高,达49.96%,23.43%的受访农民表示法律“有效保障了农民权益”,两者合计占比73.39%,即超七成农民认为法律保障了自己的权益;选择“保障了农民的少数权益”的农民占比为24.52%,1.79%的农民认为法律“没有保障农民的任何权益”。可见,河南省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仅有小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保障性持否定态度。

二、农村法治面临四重困境

(一)农民法治意识薄弱

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体系的主体,农民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然而,就农民的法治意识而言,整体上较为淡薄,法治能力也明显不足。考察农民的用法意愿,在1396个有效农户样本中,有973位农民表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占比高达69.70%;表示“只要权益受到侵害就会诉诸法律”的农民占比次之,为27.08%;有33位农民表示“无论如何都不会诉诸法律”,占比2.36%。

而就农民维权途径而言,半数以上的农民最愿意寻求村(社区)干部的帮助,占比53.20%;而最愿意寻求律师、警察和法官帮忙的农民比重较低,分别为14.67%、13.87%、7.91%。综上,河南省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较弱,不太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治宣传不到位

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是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课题组调查发现河南省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供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供给形式单一,尚未实现农民实际需求与政府有效供给的良好对接。在82个有效样本中,开展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村庄占比71.95%,比全国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率低出1.60个百分点。

从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来看,近七成(67.31%)村庄以组织学习班为依托来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而其他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所占比重较低,法治宣传的形式单一。同时,在56个有效村庄样本中,42.86%的村庄以政府为主体开展法治教育活动,57.14%的村庄以村(社区)居委会为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开展主体,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也较单一。

(三)法治体系不完善

农村法治体系的完善性是农村法治“软着陆”的必要条件。目前,河南省农村法治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满足农村的法治建设与农民的法治需求。就农民对法律制度完善性的认知而言,认为“非常完善”的有125人,占比8.92%;认为“一般”、“不太完善”和“很不完善”的分别占比26.55%、13.85%和1.86%,三者合计占比42.26%。由此可见,超过四成的农民认为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另一方面,在涉农立法上存在空白,农村立法相对不足,致使农村中的部分纠纷无法依照现行法律来解决。在29个涉农诉讼调查中显示,农民因土地纠纷而打官司的占比最高,达31%。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比如,农民基于对土地承包而衍生的土地收益权、支配权还存在法律空白;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依然存在法律漏洞。

(四)法治环境不规范

构建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需要以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为生长土壤。从农村执法环境来看,在1400个受访农户中,认为法律执行“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的农民分别占到样本总数的10.29%和41.79%,即认为法律执行公正程度较好的农户占比达52.08%;表示农户法律执行公正程度“一般”、“不太公正”、“很不公正”的占比分别为30.93%、15.07%、1.92%,合计占比为47.92%。可见,河南省近五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执行缺乏公正,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

三、破解农村法治困境的政策建议

(一)再造法治主体,夯实农村法治内力

首先,重塑农民法治意识。一方面,教育先行。应结合河南省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符合农民需求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相关知识,让农民获取更多的法律常识与法治信息。另一方面,阵地建设。通过发挥现有农村有线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主渠道的基础作用,同时建立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长廊、法制图书柜(角),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学法平台。

其次,保障农民法治权利。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如出台一系列有效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系统性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经济权利,可以就农村土地流转、农村资源保护、宅基地使用、农业补贴、农村金融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面提出制度化政策;保障农民社会权利,加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合作、农村职业教育等立法。

最后,畅通农民维权渠道。其一,鼓励农民建组织。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政策,鼓励农民组织农业协会或者农会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程度,注重保证农业协会和农会组织在事涉农民利益时的话语权。其二,引导农民会信访。应畅通信访渠道,妥善解决问题,引导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营造良好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三,打造农民维权平台。可以通过设置维权联络点,开通维权电话、维权信箱以及维权投诉网络平台。

(二)深化法治教育,提升农村法治效力

其一,内容要有针对性,带动农民的学习热情。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同时结合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宣传与“三农”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服务的方式,通过开展“法律下乡”和“律师顾问团进村”等活动,为农民提供切实的法治宣传和服务。

其二,形式注重实践性,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通过搭建临时法庭,开展现场办案,及时调整农村矛盾,以鲜活的案例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治教育;通过聘请专业人员,组成“普法讲师团”,采取讲座、现场交流咨询的方式,定期为农民普及法律知识。

其三,对象强调明确性,唤醒村干部的法治热情。一方面,加强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培训班,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其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培养村干部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村干部依法治理。另一方面,加强村干部的服务意识与法制意识,树立服务为上的民主法治观念,让村干部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人。

(三)优化法治环境,增强农村法治活力

第一,“有法可依”:完善涉农地方法规。首先,实化地方惠农政策。实化和细化中央主张的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将一些有益的政策性精神写入法律,强化政策的法律性,保障惠农政策的落地。其次,健全农业法律法规。完善与基层民主政治、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依法治理”:规范政府执法行为。一方面,夯实农村执法队伍。在乡镇干部中安排包村负责人员,实行定村负责,并对这些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强化政府法治意识。在农村执法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执法到位,确保农村行政、教育、服务等各项工作走法制化轨道。


第三,“司法公正”:强化农村司法服务。一方面,健全农村司法服务机构。通过增加县法院在乡镇设立法庭的数量,对乡镇司法机构进行人员扩充,建立完整的农村司法机构;另一方面,规范司法运行程序与规则。确保司法独立,夯实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成本,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

(来源:中国农村智库发展平台 2016年11月7日)

(编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