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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 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时间:2016-01-18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廖永安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5年12月4日,根据《立法法》规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限下放,不仅有利于打破全国“一刀切”的立法格局,使地方治理方案更具区域特色,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标志着国家在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立法权限下放对法治湖南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需要坚持立法先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权限的下放,为湖南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立法权限下放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立法权限下放后,湖南各设区市可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更适合地方地情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摆脱过去依靠“红头文件”治理的窘境。这些地方性法规,将不仅为地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权力行使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立法保障,而且有利于夯实湖南的法治基础,推动全省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权限下放有利于发挥湖南地方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较之统一的中央立法,地方性立法更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特别是能更有效地整合各项有利因素,最大限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释放地方发展活力,提高有效治理能力,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地方立法权的赋予,为充分发挥湖南地方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供了立法和制度上的可能。这既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党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

立法权限下放有利于湖南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当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唯有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目标要求、实行不同的支持政策,才能更好地科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利用好立法权下放优势,制定与各地自身情况相符的发展政策,才能保证全省加快实现全面小康。

立法权限下放也为法治湖南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我省大多设区的市缺少立法经验积累,立法技术不足,立法人才尤其缺乏;各市尚未建立较为规范和严格的立法程序,部分地方立法主要由主管部门动议和起草,“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严重;完备的立法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来源:湖南日报,201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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