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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通过案例研究开展基于机制的理论建构

时间:2025-03-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超

近年来,在各类定量研究方法持续革新与演进的同时,国内学术界对以案例研究为核心的定性分析方法也越发重视。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例研究,许多学者展开了富有原创性的深入探讨,为该领域的理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社会机制与因果机制的区分

  在关于案例方法的新近研究中,学者的基本共识是:相较于量化研究,基于机制的理论建构是案例研究的核心优势。然而,机制是什么?以机制为导向的理论建构又该如何理解?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区分两个看似相似的概念:社会机制与因果机制。

  关于“社会机制”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机制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一组能够被持续观察且能够通过推理获得的具有固定互动规律的因果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机制是指多个行为体相互塑造、维持或转变社会系统的某种特定过程。这两种观点都认同社会机制是对多个行为体互动关系的概括,这种互动关系会对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因而能够解释不同的社会现象。例如,作为一种“固定规律”的搭便车机制,它呈现了基于理性选择的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一关系对集体行动产生固定的影响。而作为一种“特定过程”的模仿机制,它呈现的是国家在不确定的国际环境中,一个国家通过观察其他国家的成功或失败经验,直接复制其政策或行为模式,以减少试错成本的互动过程,而这一过程会带来规范的扩散、制度的移植等后果。

  与社会机制的概念不同,“因果机制”通常指原因如何影响结果的过程,它是对某个具体原因如何造成某些具体事件的特定过程的表述。从目的上看,一个完整的因果机制旨在回答一个特定的研究问题;从内容上看,一个完整的因果机制不仅需要包含不同行为体的互动关系,也要揭示约束与激励行为体互动的特定情境与条件。也就是说,因果机制实际上是由社会机制(微观行为体互动关系)及所嵌入的社会结构(宏观情境与条件)构成的一种解释框架。例如,为回答两个民主国家间不会爆发战争的原因,学者指出一条基于制度主义视角的因果机制:在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国家中,如果选民普遍是爱好和平的(宏观情境与条件),那么选民会通过“选票问责”惩罚好战的领导人(作为微观行为体互动关系的“问责制”),结果是在两个民主国家之间很难爆发战争。因此,以机制为导向的理论建构,指的是通过揭示由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组成的因果机制,从而完成理论建构的过程。

  基于系统主义的方法论

  已有观点认为,学术发展中的理论建构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元理论的提出、单元理论的建构与理论议程的演进。

  元理论界定了社会现实的本质,明确了社会研究的目标,提供了分析社会的概念。因此,社会科学中的元理论是具有库恩“范式”意义的基础理论。相较之下,单元理论通常聚焦具体社会现象的解释,以“命题”“定理”“因果模型”的形式出现。当这些单元理论围绕特定学术问题形成竞争性解释框架,并通过持续的理论对话推动知识演进时,便构成了拉卡托斯意义上的理论议程,国际关系领域关于冲突螺旋模型的一系列争论就是典型的例子。

  元理论的价值不在于解答具体经验问题,而在于为解释现象提供本体论立场与概念工具箱;而理论议程虽聚焦具体问题,但核心在于单元理论之间的对话演进,而非直接处理理论与经验之间的验证关系。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理论建构主要指的是单元理论层面的建构,即针对具体社会问题建构的因果解释。

  综上,基于机制的理论建构可以定义为在单元理论层面,通过揭示由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组成的因果机制,完成对特定研究问题解释的过程。由此,以机制为导向的理论建构过程,既有别于方法论个体主义,也不同于方法论整体主义,而是一种方法论的系统主义——在个体行动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中才能发现令人满意的解释。正是这种系统主义的方法论立场,才让以机制为导向进行理论建构的案例研究成为有别于量化研究的独特方法。

  规避运用中的两大倾向

  从方法论系统主义的立场出发,一项能够充分发挥案例分析优势的研究,需要在回答具体问题的过程中揭示完整的因果机制,而该机制应当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关于不同主体之间互动的“特定过程”或“固定规律”的“社会机制”;社会机制嵌入的社会结构;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与影响。以“民主和平论”为例,“社会机制”表现为选票问责制,它是关于不同主体之间互动的“特定过程”的社会机制,而非关于“固定规律”的社会机制。这一社会机制嵌入的社会结构为“基于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制度”,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当一国民众普遍爱好和平时,这种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制度结构就会“激活”(而非抑制)选票问责制,从而避免战争在两个民主国家之间发生。在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开展理论建构时,需特别留意规避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应避免“有关系而无机制”的情况。这一问题常见于两类研究设计。一类是“2×2”的案例研究设计。此类研究看似具备案例分析的表象,但往往缺乏对因果机制的深入挖掘与论证,实则内里遵循量化相关逻辑。鉴于案例研究本身难以通过变量控制实现因果推断,缺乏因果机制的案例研究在理论建构方面几乎毫无优势可言。另一类是定性比较分析的案例研究设计。定性比较分析的优势在于能够从多条件组合与多因果路径进行解释。然而,基于该方法获得的布尔解仅展示了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而无法揭示条件与条件之间、条件与结果之间相互影响的具体过程。因此,单纯依赖定性比较分析而不结合具体案例深挖机制的研究,对解释社会问题、理解社会现象并无多大助益。

  其二,应避免“有叙述而无机制”的问题。此类问题多见于个案研究。这些研究对涉事主体及参与过程进行了详尽且丰富的描述,但往往欠缺对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的一般化提炼,致使研究沦为一个仅聚焦于具体事件、情节丰富却偏离理论建构目标的案例故事。

  在大数据与计算社会科学迅猛发展的当下,如何在案例中探寻具有一般性的社会机制,探究社会机制与社会结构互动的规律,理应成为案例研究者深入钻研的方向。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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