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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找准数据高效赋能实体经济的关键着力点

时间:2023-02-1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黄婷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既是深化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又是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要“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当前,数据已经全面融入我国实体经济各个领域,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实体经济发展已从以初级生产要素投入为主转向依托高层次生产要素为主,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是大势所趋。要实现数据高效赋能实体经济,应紧扣数据供给、数据流动、数据合规三个关键着力点。

  围绕促进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精准发力,向数据供给要效益,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促进数据精准供给是数据要素高效赋能实体经济的前提,海量数据只有满足供给需求、符合“可用、有用、被用”要求,才能真正释放“数据红利”。2021年全年,我国数据产量达到6.6ZB,仅次于美国(16ZB),位列全球第二。但海量数据存量并不必然满足数据供给需求,也并不必然激发为巨大“数据红利”,这与不同主体数据开放融合程度及企业掌握数据规模、挖掘数据能力密切相关。为此,一方面,应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解决数据“可用”问题。要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推进,具体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围绕透明度、利益保障、正当竞争等要素,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采取分级分类授权模式推进。另一方面,应制定企业数据资产图谱,为企业数据需求精准画像,解决数据“有用”“被用”问题。企业通过制定数据资产图谱,可掌握数据资产全貌,理清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发展对数据资源采集、处理、加工、利用的实际需求,合法使用已经开放的数据,对需要使用而被限制开放的企业数据,可通过企业之间双向授权等方式共同合理使用,以打破行业间、行业内部的“数据垄断”“数据孤岛”,为企业带来实际经济效益。

  围绕促进数据高效流动精准发力,向数据流动要收益,加快数据要素化流通。让数据加速流动创造更大价值,是数据要素高效赋能实体经济的核心。促进数据流动须解决三大核心问题:数据归谁所有,数据怎么定价,数据收益归谁。一是解决数据产权问题。“数据二十条”提出“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为此,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应区分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数据主体对数据利益的诉求差异,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二是解决数据交易定价问题。“数据二十条”提出“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具体操作中,可采取行业数据资产评估定价和数据交易场所实时定价相结合模式,前者通过建立行业级数据资产评估基础设施,实现对不同场景业务数据价格估算,后者依托数据交易场所实时发布数据价格,确保数据价格符合市场定价。三是解决数据收益分配问题。“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具体可采取数据收益初次分配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模式,保护数据参与各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二次分配重点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公共利益,三次分配注重协调,引导数据开发利用优势企业回馈社会,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公民个体间数据财富鸿沟。

  围绕促进数据安全生态建设精准发力,向数据安全要保障,强化数据安全治理。促进数据安全是数据高效赋能实体经济的保障,只有解决数据安全问题才能真正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新型技术支撑。比如充分运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既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数据用法用量,解决原始数据被反复使用滥用问题。二是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与监管体系。在数据准入环节,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在数据交易环节,建立数据质量标准,确保数据采集、接口交易标准化。三是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模式,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压实企业数据治理责任,引导企业打破数据垄断,避免利用数据优势和技术手段限制竞争;鼓励数据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开发,促进不同场景数据要素安全流通。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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