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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薇:从“智库”到“行库”

时间:2016-07-22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 胡薇

对于“智库(Think Tank)”一词,人们并不陌生,尤其是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性后,智库更是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热词”。但是对于“行库(Do Tank)”,人们则不是那么熟悉了,甚至从未听说过这个词的人也不在少数。但在欧美和日本等地,“行库”的概念则非常流行。在许多传统意义智库的网页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行库”概念的介绍和探讨,还有的则干脆将智库(Think Tank)和“行库(Do Tank)”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新词“Think-Do Tank”,可谓“知行合一”。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库”?“行库”是由智库派生而来的概念。众所周知,智库是指广泛汇集各领域专家,从事国家政策和企业战略的基础性研究,并提供政策决策和经营战略所必须的知识和信息,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的研究机构。而“行库”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兼具为解决特定问题而采取行动的职能。通俗地说,“行库”就是不仅“出点子”而且“动手干”的智库,这一点从它的英文名称“Do Tank”上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从“行库”与智库的关系来看,“行库”首先必须是智库,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智库通常意义上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活动,同时还伴有为解决对象领域问题而采取的具体行动,这也正是“行库”的特征所在。“行库”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除了开展现状分析等调查以外,还主要通过协调相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合作,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同时也为那些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非营利团体和个人提供必要的知识、信息情报和技术等。从这一意义上看,“行库”是智库升级版。

为什么“行库”的概念忽然间得以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传统智库的角色与新时代政策决策与实施的需要的疏离。智库是为政策决策而提出建议的研究机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可行的政策措施在解决当前面对的问题。如果智库所提出的建议或方案没有获得政策委托方的认可,或者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智库的研究活动就未能实现其最终目标。无论从维持其生存与影响力的角度,或者是从其社会责任出发,智库都希望自己的研究工作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果,并且愿意为此倾尽全力。不过在传统上,智库往往只注重政策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即政策建议得到采纳,而忽视了第二个环节,即政策措施的实施。

以承接政府或企业的委托研究为例,智库的研究活动实际涉及到的相关方,不仅是政策研究的委托方,还应包括接受政策建议并最终赋予执行的政策实施方。因此,智库既需要按照政策研究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同时还应该从最终接受政策建议的政策实施方的立场上出发,考量并检验政策建议的可行性。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智库只把委托方作为客户,或是将“研究委托方”和“政策实施方”混同为一方,而忽略了“政策实施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这样导致的一个不利后果就是,智库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看上去很美”,却难以真正“落地”。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智库的研究经常会给人以“虚”而不实的感觉,远不如法律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公司为客户所提供的解决方案那么“扎实”。

正由于智库的存在上述问题,在研究上更为务实的西方国家敏锐地将智库的概念和作用范围给推广到了政策实施环节,从而提出了“行库”的概念。他们认为,智库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提出政策建议和提案,而是应该在过程上分别向前后延伸和扩展,包括从前期调研到数据分析、方案制定,再到方案实施、试行检测和完善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向前扩展是指智库在完成政策建议方案之前,应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基于第一手调研数据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提案。向后延伸是指智库在完成并提交政策方案之后,还应对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加以实践试行以此进行检验。并且,智库还应通过中期汇报等形式阶段性地开展汇报和反馈,以边确认边推进的工作方式,在实践检验中,对建议方案加以时时完善矫正。智库的研究人员,也是政策建议方案的制定人员,只有亲自试行方案,才能更加充分地掌握方案的实际效果以及不足之处。同时,通过这种智库自行实践检测方案的方式,还可以促使智库的智慧和经验充分获得信赖,有助于提高智库的认可度和影响力。此外,在智库实施建议方案时,通常都需要和政策研究的委托方以及最终的政策实施方共同合作完成,这也有助于促进和改善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构建研究部门与实施部门的共同合作关系。从长远来看,还有助于改善现有的由政府立案、企划、委托研究并实施的政策形成流程模式,使智库作为政策过程的参与者提前介入到政策形成流程之中,发挥智库的智慧、经验和技术优势。

当然,关于“行库”概念也不乏反对的声音。例如有观点认为,智库无需对政策建议都全部亲力亲为地自行实施,因为毕竟智库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不可能方方面面都顾及周全,因此,过分强调“行库”的概念反而可能会损害有效的社会分工结构,影响智库的正常研究工作,甚至可能会导致智库结构失衡。在实践中,真正践行了“行库”理念的也多为客户导向的以企业形式运营的智库。因此,从“智库”到“行库”的概念演变是否确实代表了智库功能与形态的发展趋势,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无论如何,重视智库政策建议的可实施性,并且尽量有效地参与政策的实施过程,都是我国在新型智库建设中需要加以注意的方面。只有通过思与行、虚与实的辩证融合,智库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完善和发展。这也是“行库”概念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来源:中国网,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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