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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鹏:发掘乡村发展“内生动力”

时间:2023-04-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田毅鹏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发展能力、内生发展动力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诸多政策文件中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当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首先,乡村“内生发展”凸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看,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内生发展动力”的强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便是“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必须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从实践上看,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内生发展动力”,目的在于破解乡村发展过程中内生动力不足这一世界性难题。众所周知,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城乡关系的逆转,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乡村衰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和治理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此问题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乡村为中心的传统文明结构开始发生根本性改变。乡村人口不断流向城市,城市的人口密度越来越大,而乡村尤其是那些偏远村落,则成为人口稀少的过疏地域。社会资源、人口等经济发展要素也不断向城市集聚,呈现出“都市过密”“乡村过疏”的变化特征。在这里,强调乡村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性,主要是因为在乡村发展乏力的背景下,其内生动力也必然走向式微。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减弱,导致其发展动力和发展持续性的严重缺失问题必须解决。针对这个发展中出现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如果凭空救济出一个新村,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行,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这个地方下一步发展还是有问题”。为防止乡村出现衰退,各地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外部资源输入等外生性发展方式,加大工业产业的乡村引入力度,以期缩小城乡差距。这种单纯依靠外力导引的发展模式,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单一外部资源注入的发展模式下,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不是简单的一产‘接二连三’,关键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富了老板、丢了老乡,要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因此,乡村发展是否具有内生动力,便成为衡量其发展能力的关键。而且,乡村内生发展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内生动力的培养,而是特定背景下乡村振兴的手段。在乡村振兴的发展实践中,“内生发展”概念不断被赋予较为具体而丰富的内涵,强调发展要基于乡土社会的本地资源、基于乡土村民和乡贤回归,通过发掘和激活本地历史文化资源而获得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内生发展”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并与地域发展的实际水平相匹配。如果其发展规划目标设计超出了当地的总体资源配给能力,其发展自然是不可持续的。

  其次,乡村“内生发展”的关键在于调动包括农民、村集体等多层级的内生发展主体力量,激活其发展的自主性。

  农民作为乡村内生发展最重要的主体力量,其主体性和自主性主要是指他们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人翁地位和创造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投身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起农民的自主性,成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无论是在脱贫攻坚阶段,还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时期,农民的主体性都是作为内生发展最核心的保障条件而存在的。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2016年、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2018年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农村自我发展动力。2021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

  所谓村集体的自主性,主要是指村两委班子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表现为能够采取具体现实的举措。一般说来,“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在乡村发展的问题上,我国一直强调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时,就写过《扶贫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的文章,提出“有的同志说,只要农民脱贫了,集体穷一些没有关系。我们说,不对!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都强调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

  再次,乡村振兴“内生发展”模式推进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主要是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性因素,需要我们努力加以克服。聚焦于内生发展模式实践,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要转变发展理念,处理好内生发展和外部资源引入的关系,形成一种内发与外发相联动的发展格局。从理论上看,“内生发展”实际上是与“外源发展”相对而言的。强调内生发展,并不是简单地排斥外部资源的引入,而是要坚持“内外互动”的发展原则。从发展社会学的角度看,乡村振兴中的外源发展之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着重要地位,主要是因为在城乡发展的总体格局中乡村居于弱势地位,在人才、技术、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乡村的市场机制、公共服务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需要持续性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投入。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外发力量的介入是不可缺少的。此外,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注意筑牢内生发展的乡土社会基础,保持地域社会发展的活力。

  国际学术界一般将地域活力概括为“居住生活在特定地域的人们活用地域资源,创造出一种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生活目标和状态”。长期以来,在对地域活力理解的问题上,人们的目光主要集中在经济活力方面,强调通过企业经营和市场性活动,以促进地域居民就业,增加其经济收入。然而,人们对地域社会活力重视不够。这里所谓的“地域社会活力”,主要是指地域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居民构成,同时地域居民积极参与地域社会事务,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我们之所以将“地域社会活力”与“地域经济活力”并列提出,主要是因为单一的地域经济发展并不自然促成地域社会活力的生成。由于某些企业虽然进入乡村地域建厂投资,但是没有为本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反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难以实现其地域活性化的目标。尤其是对于那些发展乏力的乡村地域而言,由于人口大量外流,使得其地域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都呈现出弱化状态,村民之间基于生产和生活的密切关联也有所消解。如何激活乡村内部的社会关系并强化其基础性社会联结,更是异常重要。因此,经济与社会二者之间必须是相互促进,而不应是相互排斥的。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论述,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背景、理论依据、内涵、运行模式、组织建设等方面指明了发展方向,强调了工作重点,使得“内生发展动力”概念进一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理论指导。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吉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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