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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中国探索

时间:2023-07-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晓宁

制度型开放是一种规则体系的开放,意味着我国要在规则、规制等方面稳步推进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变革和全球经贸秩序重构的背景下,中国应更加主动地探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努力由规则的跟随者和接受者向规则的制定者和推动者转变,实现由商品与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升级。

  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呈现新特点

  一是开放水平更高。在近些年达成的区域经贸协定中,经贸规则条款普遍表现出更高的开放承诺水平。从关税壁垒来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平均最终零关税比例超过90%,《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达到99%,《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中日本和欧盟分别达到94%和99%。从非关税壁垒来看,RCEP、CPTPP、日欧EPA等经贸协定在海关通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措施等方面对便利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涵盖领域更广。在WTO规则体系的基础上,新的区域经贸协定呈现出由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拓展的趋势。边境规则更多代表着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规则,而边境后规则更多代表着制度型开放规则。在RCEP、CPTPP、日欧EPA等经贸协定中,均或多或少对上述议题进行了规定,《美墨加协定》(USMCA)进一步增设了宏观政策与汇率议题。

  三是更突出公平理念。传统国际经贸规则以“自由贸易”为首要目标,而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更强调国家利益,“公平贸易”理念成为主导。其中,投资公平政策的代表性规则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CPTPP、日欧EPA和USMCA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而RCEP主要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竞争公平政策的代表性原则是“竞争中立”,CPTPP、日欧EPA和USMCA中均对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制定了限制性条款。

  四是区域化特征更明显。当前,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成为重塑全球经贸规则的重要机制,各类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大量出现。截至2023年6月,全球累计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达360个。特别是2018年以来,CPTPP、日欧EPA、USMCA、RCEP等超大型区域经贸协定先后生效实施,一定程度上形成经济区域化对经济全球化的替代,并逐步形成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主流体系。

  经贸规则对接的重点领域与应对

  三零规则。即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其目标是消除绝大多数贸易品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及扭曲市场价格的各类补贴。尽管当前全球平均关税已降至较低水平,各类区域经贸协定中的关税削减承诺也达到较高强度,但要真正实现零关税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而零壁垒、零补贴实现的难度更高。对我国来说,三零规则可作为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本着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原则,分领域、分阶段地稳步推进。

  数字贸易规则。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是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核心内容。美国、欧盟均以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为载体,构建各具特点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其中,“美式模板”更加强调数字市场开放,提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取消数字本地化限制和源代码披露等主张;“欧式模板”更加强调个人隐私保护,提出对跨境数据进行有效监管等主张。中国的数字贸易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未来应以申请加入DEPA为契机,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

  竞争中立规则。竞争中立旨在保证市场竞争不受垄断、补贴等不公平因素的干扰,确保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地位,进而对我国国内规则的配套和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防止美欧将竞争中立内涵扩大以致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分类治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政策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相比,新一轮经贸规则进一步扩大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执法措施。在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我国除了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还要妥善平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传播之间的关系。

  政府采购规则。CPTPP、日欧EPA、USMCA的政府采购章节条款表现出采购主体范围扩大化、招标程序标准化、采购体系电子化的特征。我国于2007年底正式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开放承诺水平持续提高,但仍未达到GPA主要参加方的要求。同时,我国也在参与的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中积极加入政府采购议题。未来,我国应坚持循序渐进、包容差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自贸协定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并注重通过科学评估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开放。

  环境和劳工标准。近年来,环境条款在经贸协定中出现的频率大幅上升,呈现环境保护范围扩展、环境与贸易投资深度融合、规则约束强化等趋势。但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中包含的环境条款在范围、义务、约束等方面均存在差距。为此,可探索建立涵盖生物安全、气候变化等具体领域的中式环境规则条款,同时加快国内环境法规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协调对接。劳工标准方面,我国在许多领域已达到全球领先水平,但在部分工会制度安排上仍需进一步加强,未来可重点考虑一些程序性规则的对接。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第一,积极参与并推动WTO改革。维护一个开放、透明、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仍是当前的重要议题。针对WTO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应发挥贸易大国优势,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一起,推动WTO在上诉机构运转、豁免规则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特别是在捍卫发展中国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动WTO将争端解决机制、产业补贴、服务业开放、数字贸易等纳入改革议题。

  第二,着力推动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升级。在我国已签署生效的19项自贸协定中,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中国—巴基斯坦等已完成升级。下一步,应对已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与相关国家展开升级谈判,加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方向的高标准经贸规则议题,争取达成更高水平的升级版协定。

  第三,稳步推进CPTPP、DEPA等协定加入谈判。全面梳理我国现行规则与CPTPP和DEPA相关条款的主要差距,拟定谈判方案和国内改革对接措施。谈判进程中应紧盯协定重点成员国发展动向,针对其诉求开展磋商;同时积极与协定中小成员国接触,分类施策、稳步推进。此外,我国还应坚持多路并进,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双边自贸协定和类自由贸易安排谈判,构筑“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

  第四,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作用。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是对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进行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的最佳载体,应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标CPTPP、DEPA等经贸协定,积极探索自由化便利化程度更高的制度安排,并及时将制度创新成果向全国复制推广。针对电信、环境、中小企业、供应链建设等新议题,可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进行差异化试点探索。

  第五,加快构建与高标准规则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一轮经贸规则中对于扩大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与我国深化改革的方向基本一致。因此,应坚持主动开放、自主开放,稳步推动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深化对外贸易、外商投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涉外金融等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推动海关制度创新、缩减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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