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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周:面向小农户 推进农业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5-06-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徐卫周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业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的单一强调农业技术装备的农业现代化相比,农业治理现代化显得更为基础和迫切。概言之,提升农业治理现代化水平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发力。

  第一,以农业全产业链治理视角,优化农业治理体制机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丰富了现代化的内涵,使现代化具有整体性和系统化的视角。以此来观照我国农业治理现代化的议题,则要突破当前面向农业生产环节的行政管理,建立农业全产业链价值链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业的生产、加工和市场融入等环节的治理体系。同时,这也进一步要求我国要优化现有的农业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此外,还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以及涉农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治理问题。

  第二,创新农业治理的工具手段,提高农业治理的有效性。为适应日益复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农业生产环境,农业治理的工具手段应当突破传统生产导向型向农业发展促进型、保护型和规制性工具手段转变。政府面对数以亿计的分散化碎片化小农户农业,往往缺乏有效的治理工具,以至于许多政策主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化农业经营主体。虽然这样可以降低政府农业治理的成本,更好地实现基层政府的农业治理绩效目标,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农业经营主体也能适用更多的经济性和法治性工具手段。但是,两亿多小农户经营着我国面积70%的耕地,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如何通过创新农业治理工具实现对小农户农业的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紧迫的现实问题。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举措,例如逐步建立小农户农业的退出机制,以及严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机制和制度规范等。

  第三,通过组织创新促进小农户农业现代化治理。在小农户农业或将长久存在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通过组织创新促进小农户农业进入现代化的治理轨道,即通过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赋予小农户农业现代化和治理现代化的产业组织创新要素,降低政府农业治理的成本。具体而言,政府可通过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间接管理小农户农业,也可以尝试探索实施类似于家庭农场的小农户农业登记和准入制度。在此基础上,明确小农户农业的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间的权责利关系,通过赋予其现代治理要素实现对小农户农业的直接治理。

  第四,试点推进农业和农民的职业化发展。农业农民职业化包含农业职业化(行业化)和农民职业化两个方面,农业职业化是农民职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农业农民职业化将一定程度上简化农业农民关系,使之易于规范管理,让农业回归到作为一个产业(行业)的基本属性,将农民作为一个农业职业化的岗位从业者进行管理,以此为农业治理现代化奠定制度性基础。同时,应当效仿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经验,不断强化小农户农业的规范性,赋予小农户农业明确的市场地位与法律身份,颁发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小农户农业更好地融入现代化治理体系。因此,可探索提供包括农民退出在内的多样化发展选项、区分实际农业经营人员和普通的农村居民,把普通的非经营性的家庭承包成员逐步变成利益(如股份化)持有人,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人员的准入管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与教育。

  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下,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农业强国的目标,实现农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农业现代化面向的应然内容和不断深化,是对农业现代化在科技装备现代化维度外的重要拓展和发展取向,构成了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走向农业强国的必然选择和实现路径。因此,要加快提升我国农业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实践路径研究”(22CSH03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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