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智库新闻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广州模式”、数据要素纳入GDP核算——广州对数据立法

时间:2023-07-24 来源:智慧城市行业动态 作者:智慧城市行业动态

7月21日,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共五十五条。

广州市政数局特别公告,可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关于加强数据权益保护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二)关于公共数据管理及公共数据运营模式的意见或建议;

(三)关于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数据收益分配、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和数据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关于促进数据应用的意见或建议;

(五)关于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在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的意见或建议;

(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及监管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七)关于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划分的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相关问题

总体来看,《条例》明确了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等数据管理活动流程及要求,同时,聚焦广州发展重心,创新广州公共数据运营机制,搭建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引导数据安全流通交易,并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

近年来,深圳、上海、四川等多地为综合性数据立法积极探索。2022年12月,国家“数据二十条”发布,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作出关键指引。此前,广州市政数局已发布《广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数据要素配套文件。广州《条例》重视对“数据二十条”所强调内容相衔接,如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分级分类等,具有时代特色的“广州模式”。

1、广州模式

数据权益保护

《条例》围绕数据权益保护展开。一方面,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另一方面,规定经营主体对其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在此基础上,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条例》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了所有权、突出了使用权,推动数据在用起来过程中发挥更大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

为进一步激活数据价值,《条例》提出,广州市鼓励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规范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数据资源会计信息披露。

数据要素纳入GDP核算

《条例》提及,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在数据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国家“数据二十条”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目前,全国各地已出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多种模式。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条例》引入“数据商”的角色,并对各方权责作出清晰安排,提出了“广州模式”。

根据《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来统一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该运营机构则需要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数据服务。

数据商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按照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在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

目前广东已经成立了广州数据交易所和深圳数据交易所。

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面对数据要素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条例》表示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建立涉数据纠纷审判庭,提供适应数据争议解决需求的专业化取证及审判服务;支持广州仲裁委建立数据争议仲裁中心,探索建立适应数据争议解决需求的仲裁规则体系。

市场建设机会多

市场参与主体多,《条例》探索“建立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为培育有序协调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发展方向。

市场参与途径多,《条例》促进数据要素通过共享、开放、交换、交易等多元化方式流通。《条例》支持数据经纪人等有能力的市场主体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整合利用行业领域数据资源,畅通数据要素供需对接路径。

政策保障机制

政府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程中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应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对数据要素客体的权利主张。《条例》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数据要素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专项资金、投融资、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条例》主要内容

关于政府部门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其中明确各区应当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镇街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的有效应用,提升治理效能(第三条)。同时规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职责以及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

关于数据权益保护

《条例》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强化对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第七条),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第八条)。为落实“数据二十条”精神,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提出法定、约定和合规登记等确权方式(第九条),并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时获取数据的相关权责(第十条)。

关于公共数据

《条例》第三章,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职能数据清单、探索建设城市大数据平台、推动完善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并提出创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统一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数据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

关于数据要素市场流通

《条例》提出建立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引导数据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第二十一条)。针对数据交易场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数据经纪人(第二十五条)、行业数据空间(第二十六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同时要加强数据流通中的权益保障,研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争议解决机制(第三十三条)、探索推动数据要素会计入表(第三十条)、推动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第三十一条)等。

关于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

《条例》规定“南沙应当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高效、有序流动,并发展壮大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打造国际数据合作产业发展集聚区(第三十八条)。支持南沙在数据跨境和监管制度建设(第三十九条)、数据共享互认机制(第四十条)等方面进行探索。

关于数据安全规定

《条例》确立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鼓励研发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并实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体系,加强数据要素安全监管治理,保障数据安全。

3、广州市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详情请见链接:http://zsj.gz.gov.cn/hdjlpt/yjzj/answer/29851)

(来源:智慧城市行业动态)

(编辑:管理员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