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为尽快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各省市相关的立法修订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与此同时,女职工生育二孩的产假政策也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省女职工产假规定的依据分为基本依据和奖励依据两部分。基本依据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该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奖励依据是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执行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该条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对晚育的规定为:“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该规定明确晚育仅适用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单独二孩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把晚育限制在生育第一个子女,这对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家庭来说显失公平。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我省将面临一个生育小高峰,短期内生育二孩的主力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被限制生育二孩的70后,80后女性。这部分女性从生育年龄上来说都属于晚育甚至高龄妇女。她们迫切希望在生育二孩时能享受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育的奖励性产假。为此,特建议:
1.及时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对晚育的限制性规定。把“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修改为“符合生育政策,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为晚育”。
2.及时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有关产假的奖励性规定。把“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修订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取消“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
(作者系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民进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