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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筱芳:依法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时间:2025-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赵筱芳

数字形式主义,又被称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的变异翻新。2023年12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将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提升到“事关党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专题要求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上述政策文件既充分彰显出中央层面整治数字形式主义的决心,也反映出不容忽视的严峻现实。

  数字形式主义问责

  为何“隐形”

  作为整治数字形式主义重要方式的问责,在实践中显示出不同样态。2023年以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的16件形式主义典型案例中,就有6件涉及数字形式主义。在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的18件形式主义典型案例中,也有3件涉及数字形式主义。面对制度严要求和中央严整治,地方对数字形式主义的问责却存在落差。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各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756件案件中,仅有1件涉及数字形式主义。从省纪委监委网站对通报案件量前三的省份进一步检索,亦未发现相关案件。

  数字形式主义为何在地方处于“隐形”状态?作为数字技术在治理赋能中的衍生产物,数字形式主义的技术遮蔽性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为问责设置了“全要素”梗阻。首先,在我国现行问责制度中,行为要件通常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党规国法。数字形式主义以信息技术为“外衣”,既适应政务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又迎合了“数字政绩”的考核导向,难以与落实工作、数字化探索等合法合规行为相区分。其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将产生“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作为形式主义问责的必要条件,而“美化”的数字业绩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未产生实效”,遑论不良影响或损害。当然,具备类似典型案例中“斥巨资打造的政务信息平台处于关闭状态或直接停用”等直接且明显后果的除外。最后,在数字场域中,算法黑箱或技术不透明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与解释难度升级,数字化政务行为往往难以追溯到某一具体行为或行为主体。

  适应性调整数字形式主义

  问责要素

  行为难以识别、结果难以估量、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使问责数字形式主义成为一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任务。基于风险规避和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问责主体自然倾向回避或者以柔性协商方式应对。为确保从责任端落实整治要求,有必要根据数字形式主义特性,对问责要素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一,责任行为的合理限缩。依据技术控制权的掌握状况,数字形式主义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类型。主动型表现为上级部门利用技术控制权优势,设定超出实际承载能力的技术任务,盲目推行数字化考核指标。被动型是指下级部门由于技术能力局限、专业素养不足或资源匮乏,不得不采取被动的形式化操作以满足考核要求,如应付性留痕、数据造假及避责性材料拼凑等。在控制权理论、有限理性决策理论等分析框架下,数字形式主义发生机制的核心为上级部门在技术控制权分配及决策执行中的非理性导向与权力失衡。因此,将治理的重点聚焦于主动型数字形式主义方为治本之道。《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对政务应用程序的清理、限缩、整合亦体现出这一治理逻辑。此外,若同步强调对被动形式主义的问责,还会加重高层级部门的避责倾向,将责任转嫁给低层级部门,使得原就处于数字“负能”旋涡中的下级部门举步维艰,甚至催生新的“问责形式主义”。因此,将行为要素限定在主动形式主义的范畴,是推进数字形式主义源头治理、精准治理、有效治理的可行方案。

  第二,结果导向的转变适用。基于规范权力的不同期望和要求,可以将问责分为程序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前者强调过程上的制度约束,后者侧重目标是否达成。对于过程而言,当数字形式主义相关的集体决策本身违法违规,不论是否造成实质损害,均应对行为本身进行追责。对于结果而言,数字技术在治理过程中多属先行先试,有必要对其给予更大容错空间。与其在追责中硬套结果要素,对是否存在“不良影响”“严重损害”等进行判断,不如对预期目标是否可实现进行客观审查。一方面,审查预期数字目标是否与工具适配。结合具体治理场景和数字工具的功能边界,运用科学建模,验证技术逻辑与政策目标设定的适配度,根据不适配的程度划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问责情形。另一方面,审查预期数字目标是否与基层实际承载力相符。综合考虑治理资源、技术素养与任务复杂度等因素,通过量化模型进行压力—能力分析,若目标设定超出下级适应性阈值,则符合问责情形。

  第三,过错推定的归责逻辑。程序导向型问责和结果导向型问责实际上采用了客观归责原则。当数字治理行为在决策端即违法违规时,其行为本身应被追责,无需证明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然而,即便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预期数字目标与技术工具或基层承载能力不适配,也应被问责。也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行为和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主体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才能予以免责。虽然从规范要求上看,形式主义行为与所造成的后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但以过错推定原则跳过因果联结并非理论臆想。一则因果关系有强弱之分,并非所有因果关系都能被证明,尤其是受“算法黑箱”影响的数字形式主义。二则在我国问责体制中,对象限定为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等,呈现身份归责的特征。具有这些身份者能够高度调配本部门或相应领域资源,应履行“公共权力的被委托者对委托者所承担的职责”。当其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数字形式主义问责不力的当下,以各追责要素的适应性调整减轻技术负担,是推进问责落地的关键举措。但为避免从“过少”走向“泛化”“随意化”的极端,还应准确适用先行先试、难以预见等不予问责、免予问责情形,充分探索数字形式主义问责的容错机制、补偿机制,以精准问责消解数字“负能”,使数字技术真正成为良治善政的赋能工具。

  (作者系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地方立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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