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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数字正义论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的沟通与衔接”在北京举办

时间:2023-12-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译心

12月9日,第三届数字正义论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的沟通与衔接”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共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下传统治理迈向数字治理建言献策。

贯彻数字正义的治理理念

数字正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的建设目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龙卫球表示,在数字正义理念引领下,国家和社会治理在治理理念、方式、手段、规则等维度均发生深层次变化,传统治理体系结构亟待转型升级。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认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要推动科技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为法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表示,在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的转化过程中,要关注数字治理下不同群体的需求,秉持数字治理以人为本的根本准则。

数字治理正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并推动国家治理在理念、思路、逻辑、范式等领域的深层次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公共数据开放授权机制应当作为普惠开放的补充机制,同时应当引入实质性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政府应当坚守开放政务数据初心,以政务数据的普惠开放助力数字中国建设。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栗峥认为,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带来速度、广度、深度三个层面的治理难题,在人工智能的法治化建设当中要逐渐形成我们自己独特的知识系统和知识逻辑以应对挑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表示,我国应当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国家立场表达的发展态势,更加积极有效地塑造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宇认为,现有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也面临着安全成本、技术能力、利用需求和管理水平四方面的制约因素。对此,应当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一体化机制,构建起动态立体型的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数字技术从多个角度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副主任赵精武提出,应当以利益权衡理论作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合法性边界认定的基础,关注技术应用对整个利益架构层次的影响。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干预时点提前、线下扩散性、影响面广泛等特殊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认为,需要加强网络平台的预防工作、强化网络平台的自我监管、落实对违法传播未成年人信息等平台的追责制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认为,应注重《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发挥规范“健康上网”的家庭教育层面的意义。

探索迈向数字治理的优化路径

数字时代的司法转型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重点议题。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表示,司法应当在数据业务的法治边界、算法决策的现实困境、数字人文精神、技术风险控制四方面秉持理性谦抑;还应当注重合理发挥数字司法在社会秩序重建、算法决策审计监督方面的能动性。应当在确立数字法治理念、构建数字规制体系、探索数字重要程序、保障最低数字人权四方面优化数字司法建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在大数据侦查、数字检察、在线诉讼等方面充分反映刑事程序的数字化转型需求,还应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志勇认为,要用普通法的进路来解决数据流通问题,数据确权可以通过个案方式实现,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建立数据权属。

数字时代犯罪治理呈现出犯罪预防和犯罪打击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基于主权的管辖制度受到挑战、治理措施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以及犯罪手段高度技术化之间的失衡等变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裴炜表示,未来犯罪治理应当坚持从事后打击向事前治理延伸,强化国内法的涉外性与国际间合作,纵深拓展公私合作。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梁坤认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需在未来做好国内程序与国际公约的衔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晓东认为,人工智能生成或输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其训练数据或输入数据相关,应将著作权制度视为制度工具,分析著作权各项制度的具体功能。

会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网信办—教育部“网络空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协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承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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