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科研人员主要集中在高校院所,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将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省委、省政府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直以来,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混同于普通财政专项拨款科研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导致高校院所过多干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具体过程,抑制了科研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高校院所也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影响了其支持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对症下药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症下药,率先在全国破解这一顽疾。
1第一帖:“政府”“高校”职责要分清
科研设备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允许并实行政府采购;科研活动中出差、调研、接待须经审批,严格纳入“三公经费”管理;正式编制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不能领取劳务费……科研经费,如何花钱成了难题。《暂行办法》规定,高校院所负责为科研项目顺利开展提供组织、推进、协调等公益性服务,包括组织课题立项、提供科研必需条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组织结题验收等,相应收取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政府加强对高校院所履行职责、行使公权行为的监管,对公权严格规范,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权力寻租,通过确责、明责、强化问责、追责,让高校院所担当起应当的责任,为科研活动提供公平、正义的环境。
2第二帖: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有关负责人:“让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个人的归个人,对研发团队(公司)开展具体科研活动的私权行为彻底放开,不干涉,充分赋予研发团队(公司)自主权。” 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科研项目经费,研发团队(公司)自主安排使用。设备、会议、调研、劳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诸多事项,都随项目走,怎么用,研发团队(公司)自己说了算,不实行政府采购。让研发团队(公司)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效率,又讲节约。
“以前由于审批卡得太严,尽量减少外出调研,这下好了,能甩开包袱安心钻研了。”一位科研人员点赞。
3第三帖:谁的责任谁承担!
如果科研失败或终止,权责如何划分?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与项目委托方应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如有纠纷以合同为依据依法解决,体现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 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高校院所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高校院所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再归还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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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给科技人员送“大礼”
2015年11月16日,湖北发布《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被称为湖北科技政策“新九条”,向科研工作者、科研院所送上了一份“大礼包”,以推动更多专家教授走向经济主战场。
(来源:湖北日报,201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