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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平:如何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时间:2023-05-3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胡志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近期召开的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战略性资源支撑,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分析起来,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和制度检验这三个环节,可以说是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关键。

企业科技创新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市场环境和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制度设计也应聚焦于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共同作用。制度设计必须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通过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等,促进有利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资源要素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充分流动。同时,还应从制度上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助力企业科技创新。要优化科研人才评价、流动和培养机制,完善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和财税机制,健全有利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机制,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明确政府、企业和高校院所等主体的角色和作用,以解决企业在创新中遇到问题和满足企业需要为基本导向,深化各主体间的合作。一方面,应针对“卡脖子”问题引领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通过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鼓励创新主体以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建立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实际存在的需求,持续提升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应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如,通过开展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让各类企业为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政策建言献策。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破除合作障碍,强化合作动力,使产学研深度融合落到实处、产生实效。而且,既要优化市场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也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的考核、激励与容错机制,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同时,还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持续支持一批科学家和科研团队长期从事基础学科研究,为国家安全和产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科研基础。要加强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主体间的协同合作,使高校及科研院所能够及时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助力,成为坚实后盾。

优化制度设计和强化制度执行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制度实效,而检验制度实效是完善科学制度的最后环节,必须通过跟踪问效机制和问责机制进一步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落实。一是建立完善跟踪问效机制,检验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制度执行是否到位,避免昙花一现。要丰富评价创新政策效果的量化指标,通过创新型企业成功孵化数量、科技企业产值增长数量、关键技术问题攻克数量等客观数据,反映相关制度在促进创新氛围形成、地方经济发展和“卡脖子”难题解决等方面的实际效果,根据各类指标情况,明确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后续的制度改进能够有的放矢。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家群体和企业创新场景了解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梳理问题和排查难点,打通政策贯彻执行的堵点难点。二是强化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不作为、慢作为展开问责,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问责流程,严格问责标准。另一方面,要重点查处在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胡乱作为和违法违纪问题,强化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保障科研资金用途正当,为科学家和企业家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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