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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仕新:以实践难题为导向发挥理论研究智库作用

时间:2020-11-27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关仕新

找准当下检察工作面临的实际难题,做实调研,搭好理论框架,充分论证,为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对策。

对于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精准监督的标准与方式,二是建立检法常态化沟通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四是探索建立对监督案件的外部评价机制。

“找准当下检察工作面临的实际难题,做实调研,搭好理论框架,充分论证,为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对策。”在11月13日北京召开的“2020年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中期推进会”上,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如是说。本次会议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来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和课题组代表,围绕“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促进国家治理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研究”“‘四大检察’职能深化”三大主题、15个立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促进国家治理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通过强化“四大检察”职能,更好发挥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实现新时代转型发展的重要课题。“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课题主持人、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韩成军认为,强化“四大检察”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引申出独特路径,包括转变理念认识、强化监督职能、优化立法与创新机制,实现“四大检察”联合发力。对此,检察日报社社长刘志远认为,寻求进一步完善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的路径,要深刻分析当下“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需要对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一步归纳民营经济存在的犯罪问题、相关突出的犯罪种类,从中研究出具有规律性的特征,并对域外相关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寻求有启发性的经验。此外,在研究方法上,可以多听取、征求工商联等机构及企业家的意见。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这是一个研究范围比较宽广的命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主持了这一课题,并确定“以生态检察专门化为路径”,具体而言,拟从办案理念专业化、办案主体专业化、办案机制专业化、办案程序专业化四个方面构建“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模式”。课题汇报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凯表示,要构建专业化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在理论上缺乏成熟的研究成果,同时实践总结也不够。对此,刘志远进一步表示,基于探索相应机制改革的需要,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充分阐释,以期提供有力理论指引。

《检察机关健全反恐维稳常态化机制研究》课题汇报人、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许永强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依法惩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在反恐维稳中发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工作常态化机制是当务之急和工作重点。谢鹏程认为,对比不同地区反恐维稳的异同,针对面临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对策,这一做法非常有必要。

中外司法协助实务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也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中外检察机关司法协助实务比较研究》课题主持人、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局长阮丹生表示,除了研究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现状、国家司法协助域外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务完善与发展方向等问题,还要从战略布局、战略思考上来加强司法协助政策的研究。探讨司法协助实务的关键点之一,谢鹏程认为,是要形成一个法学界乃至国际层面都认可的制度、机制,同时,从战略布局角度深度阐释司法协助的策略更具有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认为,除了从学术层面进行研究,还应从内参角度进行更深层次的解析,提供更切合国情和实际的对策参考。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研究

《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致性研究》课题汇报人、最高检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张红梅介绍,这一课题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致性;二是保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一致性的基本遵循;三是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提出,“第一,要从理论上全面论证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要系统性认识。党的领导方式应时而变,要从不同时期进行不同考察。第三,要明确如何才能更加公正、规范、高效地独立行使检察权。第四,要遵循司法规律。”对此,吴宏耀表示,要分别回答党的领导和检察权的依法独立两个问题:首先,党的领导方式是多样的,其在检察权中有何特殊性;其次,放眼全世界,检察机关都是具有政治性的,如何遵循检察权依法独立运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研究》课题汇报人、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处副处长郑成方表示,当下对于“案-件比”的进一步研究,要着眼于挖掘“案-件比”蕴含的诉讼法学理念,在“案-件比”蕴含的司法规律、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价值、在引领检察办案求极致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科学运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厘清“案-件比”的具体内容,对于“案-件比”实践应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案-件比”评价结果信息化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进一步提升“案-件比”指标的生命力,为指标的检验优化提供明确路径。王敏远认为,“案-件比”的研究,要更加关注对不同案件考核公正性和可行性,不同案件的“案-件比”差别要考虑。吴宏耀认为,“案-件比”一定要防止形式主义,通过扎实的实证分析,让“案-件比”真正成为考察法治状况的指标。

《检察权运行管理机制完善研究》课题汇报人、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室专题科负责人刘婵秀表示,在当前多重改革背景下,需要注重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权与检察办案权的有效平衡;构建、完善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应以维护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前提,坚持把维护、保障、促进检察办案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运行作为机制设计的首要目标。王敏远认为,要分清楚重点、难点、紧迫性问题,重点进行研究,回应司法工作中现实需要。

“四大检察”职能深化

检察官法已把理念层面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作为检察官从事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在诉讼程序中应该有哪些表现?《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之理论与实践》课题汇报人、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二级检察官胡公枢表示,从诉讼法层面建构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规范贯彻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具体包括“全面收集证据”“中立审查案件”“寻求公正裁判”“平等保护权利”“公正开展监督”等五个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为什么要对检察官提出客观公正立场仍然是个需要深入论证的命题。需要梳理新时期遇到了哪些困惑和难题,在不同程序中,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内涵如何?对于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内涵是否有不同?又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是起主导作用的,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体现在哪里?

《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政策研究》课题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认为,结合司法机关、中央部委发布的有关“抗疫”规范性文件和最高检发布的十批典型案例来看,“抗疫”刑事司法政策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可圈可点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于各级司法机关而言,“抗疫”规范性文件和十批典型案例具有司法指引和参考之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抗疫”规范性文件和十批典型案例具有普法教育的积极效果。谢鹏程认为,对于司法政策的研究,更应注重对其在疫情期间的作用发挥进行应然性论证,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研究》课题主持人王敏远介绍,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应承担主导责任,但是通过梳理一些刑事案件发现,在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履行主导责任?有三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是如何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又该如何界定?三是在现代科学技术影响下如何履行主导责任。李奋飞认为,对检察官的主导责任要细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证明责任如何区分?量刑有争议时,证明责任应明确界定。

《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课题主持人吴宏耀介绍,目前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很深入,更多的实证有待展开。李奋飞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如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如何适用该制度,应给予重点研究,并从理论上构建合理的规则。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课题主持人、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对于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精准监督的标准与方式。以监督的法定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仅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更要发挥对类案的示范引领作用。精准监督还要求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监督需求,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二是建立检法常态化沟通机制,尤其是最高检和最高法、省级检法两院的沟通不能停留于工作情况互通,应建立关于类案法律适用的沟通协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民事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突出对办案程序的管控,特别要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和中止决定的适用;四是探索建立对监督案件的外部评价机制,适当听取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案件质量的反馈意见。

如何才是监督到位?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建议增加评价体系。比如,检察监督案件量在法院的再审案件量中占比有多少,体现检察精准监督的效果如何。对每一类不同案件,在再审比例方面是否存在差距。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课题汇报人、河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武文文认为,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应归属风险干预型行政公益诉讼,有必要研究检察机关启动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筛选机制,形成“个案示范”效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不同阶段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启动条件。徐全兵表示,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探索,需要明确该类案件有哪些特殊性,有何不同?地方性法规对于“等”外探索是否作了明确?如果作了,对地方性法规如何适用,如何在办案中体现探讨空间比较大。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侵害危险类型的诉讼,此类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依据欠缺,检察建议的内容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此外,相比其他领域,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同关系更加突出。这些特殊问题,都需要作深入探讨。

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在哪里?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价值是什么?检察建议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机制研究》课题汇报人、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朱一燕表示,社会治理模式提倡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行政机关过分刚性的科层制权威模式无法充分回应社会需求,也无益于增强治理效能,因此行政权在基层呈现了扁平化倾向,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亦表现为协作式布局。有鉴于此,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参与路径上以柔性为主,在作用效能上追求刚性。徐全兵认为,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探讨具体的建议。检察建议是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渠道,检察建议发挥作用有哪些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要根据具体情况界定类型。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课题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桂梦美介绍了西安市检察院开展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等情况,提出要将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参与、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网络、社会协同理论、嵌入性发展、转介等相关理论引入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徐全兵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除了对实践基础体系化的构建考察,更要从理论上进行反思以推动制度的构建。谢鹏程认为,还需要梳理国外社会支持系统的优秀经验和模式,并发现问题,以便对我国的社会支持系统提出切实可行建议。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邓思清认为,上述课题都是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发展法治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是从事研究的根本出发点,为此,在理论研究层面,重视问题导向、理论结合实践、提升研究的意义和层次,是研究者应有的担当和未来课题推进的方向。(关仕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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