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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跃湘:制度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

时间:2016-08-03 来源:湖南智库网 作者:谭跃湘

现代经济思想发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在他们看来,制度从来不是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在函数,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从表面上来看只是要素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创新的结果,但根本原因则是包括体制机制在内的制度变迁。这种见解与马克思的思想异曲同工。马克思在研究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生产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以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社会化大生产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影响时,实际上也肯定了制度和经济增长的函数关系。本章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制度为自变量、价值为因变量,研究制度对价值量的影响及其规律。

一、制度及其变迁

制度的含义纷繁复杂,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制度的经济效应和价值效应的分析和把握往往也因对制度本质和形式的理解和认知差异而相去甚远。有鉴于此,我们对制度价值效应的分析首先还是从制度本质和形式的研究探讨开始。

1.1制度的本质和形式

制度通常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行动准则,或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和规则。但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似乎要比这种理解严格一些。

在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的诸多定义中,最具代表性和最为人们认同的可能是康芒斯

的看法:“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而集体控制个人的行为包括约定的习俗、共有的原则、行为的规则、合理的标准、合法的程序等等,以此解决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也就是说制度无非是集体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习俗、原则、规矩、标准、程序等等。艾尔森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舒尔茨“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以及诺斯将制度当作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实际上都没有超出康芒斯的制度范畴。

其实,不同制度经济学者对制度的认识差异,更多的在于对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着力点,由此也就生发出制度形式的多样性。

从涉及内容来看,制度可以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制度等。当制度经济学的先驱凡勃伦强调:“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时,他突出的是制度的意识形态特性;当马克思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时,他实际上将制度视为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

从涉及领域和范围看,制度可以分为微观制度和宏观制度,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具体分析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生产的具体特点和发展过程时,他涉及的主要是单个企业内部的生产制度,即微观经济制度;而当他立足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深入探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和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条件和规律时,则更多的是关注宏观经济制度。而恰恰是这种宏观经济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鲜明特色和研究优势,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的:“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也正因为如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67:347)不仅强调制度“帮助人们形成那种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而且肯定制度要提供“解决跟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问题”以及相关利益冲突的方式。从存在形态和影响方式来看,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通过考察西欧中世纪社会结构如政教分离、分封体制以及城邦制度兴起等的变化,充分肯定精神因素包括社会习俗、惯例和制度尤其是价值观念对制度演化不仅有先导作用,而且是重要动力,突出的就是非正式制度的功能,这一点与凡勃伦对制度的认知不谋而合。正式制度是与国家权力或某个组织相联系的成文规定,是以某种明确形式确定,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之间,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与社会从不甚复杂的形式到复杂形式的演进过程相似,从不成文的的传统,到习俗,再到成文法亦发生着漫长、波折的单向性演进,而正式规则能够补充和强化非正式约束的有效性。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君主制”视为约束个人的自利行为、防止社会落入自然状态的重要手段,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肯定农奴制、分佃农制和长期租地权保护法“所起的促进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订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的多。”

1.2制度的变迁和类别

制度不是天赋的、上帝安排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客观的、历史的和不断变化的。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制度状态和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不可同日而语,其差异也远非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所能概括。正是在制度与发展的持续互动中,传统社会演变并发展到了现代社会,传统经济转化并发展成为现代经济。

马克思的伟大发现和杰出贡献之一就在于,他不仅肯定人类社会的客观历史性和永恒发展性,而且将这种历史性和发展性归根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运动。在他看来,不论是作为生产关系的经济制度,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抑或是具有非正式制度特性的意识形态,都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都是生产发展的条件途径和手段。或者说,制度不是抽象的观念范畴和永恒的法学概念,而是根植于物质生产条件、体现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经济范畴,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生产力和制度交互运动的客观自然历史过程。手推磨产生的是以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以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

制度变迁从程度来分,包括“历史更替”和“历史变更”两种形式,马克思曾经说过,包括“一切所有制关系”在内的社会经济制度“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制度的“历史更替”,可称之为外延型制度变迁,即一种旧制度被另一种新制度所取代,是制度的质的飞跃和根本性变革。人类社会发展经历五种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是经济社会制度的历史更替。制度的“历史变更”,可称之为内含型制度变迁,即同一种制度在其根本性质稳定不变基础上出现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历史变迁,是制度量的扩张或收缩,是量变。同一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即使没有被其他制度所取代,其内部关系也处在经常变动之中,从而有不同表现方式和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个人业主制到合伙制,再从合伙制发展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内含型制度变迁;从产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的分离,到职能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及银行资本家的分离,同样也是内含型制度变迁。其结果不仅是生产职能和流通职能的分离,同时也是所有权职能和经营权职能的分离,而且是生产经营职能和资本经营职能的分离,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经济社会制度历史更替和历史变更的共同存在和交替出现,构成了现实制度运动的复杂景观和具体轨迹,也反映了制度变迁由量变到质变、由质变到量变、以及质量互变的辩证过程。我们经常所谓的制度革命和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制度的“历史更替”和制度的“历史变更”另一种表达方式。

制度变迁从主体来分,包括内源自发性制度变迁和外源推动性制度变迁。内源自发性制度变迁是在外部环境和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由经济主体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出发,根据要素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手段变化做出的行为规范调整和生产方式创新。例如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村、农业、农民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贫困落后面貌。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一张秘密契约上按上红手印——实行包产到户,结果一年大变样:1979年秋收,小岗村的粮食总产由1978年的1.8万公斤猛增到6.6万公斤。类似情形在资本主义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生产等制度变迁中也清晰可见。外源推动性制度变迁,则是外部环境和条件变化的结果,尽管这种变化最终要通过经济主体响应、选择和对接来实现,但制度变迁的最初动机毕竟来自外部。正是因为小岗村的探索取得巨大成绩和显著效果,中央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在全国推广,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的星星之火就在全国形成燎原之势,开始的时候只有三分之一的省干起来,第二年超过三分之二,第三年才差不多全部跟上。这时的农业制度变迁也就从内源自发演变为外源推动变迁。

在外源推动性制度变迁中,政府往往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通常根据自己对制度演变趋势的把握和新旧制度利弊的分析,明确制度演变的方向,并通过相应手段推动制度朝着确定方向演变。而政府推动制度演变主要以政策诱导和权力强制为特征,故可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曾经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或实行。在这里,他实际上混淆了制度变迁主体和制度变迁手段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其实,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都是以政府为主体推动的制度变迁,区别在于前者以政策诱导为扛杆,后者以权力强制为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拉坦有关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认识更符合逻辑,他认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或者说

“新的收人流的分割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进相联系的效率收益,这是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激励。”而“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和“新的收人流的分割”在政府政策作用下出现“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新的利润空间”或“潜在的外部利润”时,就会诱使追求潜在收益的经济主体采取新的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迁。显然,诱致性制度变迁是通过对内生变量的影响实现的,但这种影响来自政府的利益诱导而非权力强制。

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采取自上而下方式实行的,但强制变迁的外部推动力,最终也会影响经济体内部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收人流和利润空间。不过这种影响更多的不是采取新制度直接带来的收入,而是保持旧制度所面临的违纪违法风险和成本导致。因此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际进程是快是慢、效果是好是坏,关键还是取决于经济主体选择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的预期收益和降低的风险成本。一般来说,选择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的预期收益愈高、风险成本愈低,经济主体接受、参与和实行新制度的积极性就会越高,制度变迁在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一致道路上加速推进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如果选择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的预期收益低、风险成本高,经济主体接受、参与和实行新制度的积极性就会低,制度变迁的个人理性就会背离社会理性,加速推进的可能性就会越小。

渐进性制度变迁和激进性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演进式的分步走的制度变迁方式,具有在时间、速度和次序选择上的渐进特征,而激进式制度变迁也被称为“休克疗法”或“震荡疗法”(shock therapy),是一种大爆炸式(big bang)的跳跃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整体性制度变革。严格地说,渐进和激进的区别,不是制度变迁的手段和方法问题,而是制度变迁的表现形式或形态问题。例如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其手段而言采取的是和平赎买即利益诱导方式,但就其变迁的形态而言,它在很短时间内实现和完成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实质性飞跃,实质上是激进的制度变迁。同样,有些强制性制度变迁也采取渐进的形式。例如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早是由小岗村自发实行的,后来得到中央肯定,并于1982年1月1日下发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至 1991年


11月,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显然,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中央自上而下全面推广普遍实行这个角度看,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但这种变迁又是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的,并非激进性制度变迁,而属渐进性制度变迁。

(来源:今日头条,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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