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格局深刻调整,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演进,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快速渗透经济社会运行全过程,国家治理问题日益呈现跨领域耦合、跨层级传导和跨周期演变特征。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对前瞻判断、战略研究、风险识别、政策设计和社会沟通提出更高要求。智库作为连接知识体系与政策体系、专业分析与公共讨论的重要中介,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明确将其定位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以及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智库组织体系日趋完善、研究能力持续增强、平台支撑不断夯实、成果转化提质增效、社会影响力稳步扩大,智库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部分研究中重速度轻质量、重结论轻过程、重表达轻证据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利益冲突管理、研究组织规范、数据合规、成果署名、成果安全和公共传播等制度规范仍需完善。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和文本生成工具嵌入研究过程后,研究透明性、工具边界、算法偏差、知识产权和保密安全等新问题更加突出。由此,新时代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核心挑战,已从“有没有成果”转向如何以规范、可靠的方式形成高质量成果,实现知识供给、服务政策与塑造社会信任的内在统一。
国内研究多聚焦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功能定位、组织体系、评价机制、话语体系和制度建设,并在DIIS理论方法、智库双螺旋法等方面形成了重要方法论支撑。国际研究则关注知识权威、政策影响、资金透明、公共问责。“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论也为理解知识生产活动中的伦理要求和公共价值提供了重要启发。但如何将“责任”作为贯穿智库研究全过程的规范原则,形成兼具中国政治逻辑、学术逻辑与治理逻辑的系统框架,仍有待深入阐释。
基于此,本文试图回答3个问题:何谓负责任智库研究,其核心理念和理论基础是什么;负责任智库研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与规范,国际上有哪些负责任治理经验得借鉴;如何立足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实践,构建中国特色负责任智库研究体系。
一、负责任智库研究的核心理念与理论基础
智库目标的重新界定:从“出成果”到“负责任地出高质量成果”
对于传统智库而言,“影响政策”通常被视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但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政策影响本身并不是价值中立的。智库所影响的,不只是某项具体政策的制定过程,还包括问题界定、议程设置、风险认知、社会预期和公共讨论方式。因而,智库研究如果缺乏责任意识,即便在形式上实现了“影响政策”,也未必能真正提升治理质量,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逻辑偏差、传播失真或立场失衡而损害公共信任。
因此,负责任智库研究首先意味着对智库目标的重新界定。它不再满足于“有成果”“有影响”,而是强调“负责任地出高质量成果”,强调成果的证据基础、逻辑严密性、价值正当性、过程规范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这层意义上看,这种转向并不是外加的伦理修饰,而是对智库研究目标、过程、边界和评价标准的系统重构。其核心要求是将政策影响、知识可信与社会信任统一起来。这一转向在中国语境中尤为重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化政策咨询机构,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智库研究的“责任”不能仅被理解为一般职业伦理,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兼具政治方向、学术规范与社会影响的复合责任。
责任的三维结构:国家责任、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
负责任智库研究首先植根于智库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智库是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性学术组织,其功能不只是一般性学术讨论,而是服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智库又是面向现实问题开展证据收集、分析综合和方案建构的知识生产单元,其价值不在单纯表达立场,而在形成具有解释力、判断力和可操作性的公共知识产品。正因为智库同时具有制度与知识属性,负责任智库研究不能被理解为单一意义上的学术伦理或职业伦理,而应被界定为一种兼具政治方向性、科学规范性与公共约束性的复合责任结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作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支撑,本身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活动天然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组织性和实践性。据此,负责任智库研究至少包含3类相互关联的基本责任。
(一)国家责任
智库的根本功能是服务治国理政和国家战略。因此,智库研究必须在根本立场、议题选择和价值取向上同国家治理目标保持一致,以服务治国理政、维护国家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出发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制度定位,首先体现为方向责任,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胸怀“国之大者”,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提供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储备性的研究支持。此外,负责任智库研究要求智库研究始终嵌入国家发展全局之中,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内生的知识支撑力量,而不是游离于治理实践之外的纯粹观察者。
(二)科学责任
智库研究虽然面向现实和政策,但并不因此弱化其科学性要求;恰恰相反,由于其成果直接进入决策过程,反而更加强化了对研究方法、证据质量、逻辑推理和过程规范的要求。智库研究不是简单的观点表达,而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生产活动。负责任智库研究要求在信息收集上全面、精准、可溯,在问题分析上客观、深入、辩证,在综合研判上多元、独立、求真,在方案形成上体现创新性、可行性、前瞻性。
(三)社会责任
智库日益深度参与公共讨论,其成果影响早已超出决策部门,广泛外溢至媒体、市场与公众层面。因此,智库研究不仅要对知识真实性负责,还要对成果传播边界、社会影响、公众沟通、数据伦理、隐私保护和知识公平承担责任。尤其是在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生产过程的透明性、可解释性和可信性已成为公共信任的重要来源。
上述3类责任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共同构成负责任智库研究的责任共同体。其中,国家责任决定方向,回答“为何研究、为谁研究”的问题;科学责任夯实基础,回答“如何研究、如何保证质量”的问题;社会责任拓展边界,回答“研究如何进入公共空间并产生政策影响”的问题。三者统一,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负责任智库研究。
理论基础: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到“负责任智库研究”
负责任智库研究的理论建构,吸收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论的基本精神。“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强调,科研与创新不能仅以效率和产出为导向,还应将伦理道德、社会需求、公众参与和公共价值等内容嵌入研究创新过程中。这一理论强调前瞻、反思、包容和回应等,试图建立研究创新活动与社会目标之间更紧密的联系。
但智库研究与一般科研创新活动存在明显差异。一般科研活动更多聚焦知识发现和技术发展,而智库研究天然面向政策问题、治理问题和现实决策,具有更强的应用导向、组织导向和时效导向。智库既是知识生产者,又是政策参与者。因此,负责任智库研究不能简单照搬通用的科研伦理框架,而应在其基础上形成更具政策属性、组织属性和国家属性的责任治理体系。
具体而言,负责任智库研究需要回答4个层面的理论问题:
1.谁负责,即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研究者个人,还包括课题组、智库机构、委托方和合作方;
2.对什么负责,即不仅对知识真实性负责,也要对政策后果、社会影响和国家利益负责;
3.如何负责,即责任必须通过原则、规范、流程、审查、评估、披露和反馈机制予以制度化;
4.如何问责,即需要建立从研究记录到成果传播、从内部审核到外部评价的责任闭环。
方法论支撑:负责任智库研究的过程逻辑
在方法论层面,潘教峰提出的“智库双螺旋法”为负责任智库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该方法强调,智库研究应遵循“解析—融合—还原”的外循环逻辑,并通过“过程融合法”和“逻辑层次法”的内循环来提升问题分析与方案形成的系统性。从责任视角看,这一方法论至少具有3个方面的意义。
1.强调智库研究是有清晰步骤、逻辑层次、综合集成要求的系统研究过程。责任不是仅仅体现在最终成果上,而是体现在整个研究过程之中。
2.强调研究中不同类型知识、数据和观点的融合,有助于减少单一信息源和单一逻辑路径带来的偏差。
3.强调从事实解析到方案还原的全过程方法控制,使“研究有规”“判断有据”“建议有源”从方法上支撑智库研究的可追溯性和可解释性。
负责任智库研究的概念内涵与价值理念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负责任智库研究界定为: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公共价值导向前提下,以科学证据、规范方法和组织约束为基础,将责任原则嵌入智库研究选题立项、数据采集、分析研判、方案形成、成果署名、成果报送、公共传播和工具使用全过程,以实现高质量知识生产、可信决策支持和理性社会影响的智库研究活动。
在三维责任结构基础上,概括而言负责任智库研究至少包括以下5项价值理念。
(一)坚持立场,永葆初心
智库研究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智库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将服务国家发展全局、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理念集中体现了负责任智库研究的国家属性:它要求智库研究不是游离于国家治理实践之外的中性观察,而是自觉嵌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国家发展全局,在“国之大者”中把握研究选题、分析框架与政策建言的方向。换言之,负责任智库研究首先不是技术层面“如何研究”,而是方向层面“为何研究”“为谁研究”。
(二)敏锐洞察,服务决策
智库研究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捕捉国家战略的迫切需求,回应社会发展的深层期盼。要通过扎实的现场调查、实证分析和案例解剖,洞悉问题的本质、机理与影响,确保研究根基牢固。这一理念既体现国家责任中对战略需求的主动回应,也体现科学责任中对问题真实性、复杂性和规律性的把握要求。其核心不只是“发现问题”,更是以有组织的知识生产提升问题识别和战略预判能力。
(三)循证求是,理性建言
智库研究应建立在精准客观的事实证据和严谨的科学方法之上,广泛收集数据,严格甄别信息。任何观点判断和政策建议,都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严密的逻辑链条,实现科学证据与价值立场的内在统一。这一理念是科学责任的核心体现,同时也是构成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证据充分、方法规范、推理严密,研究成果才具有进入公共讨论并获得社会信任的正当性。
(四)学术筑基,理实融通
智库研究应厚植学术根基,让学术研究为智库实践提供规律认知与方法支撑。研究者应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研究方法,提出解决方案。要让智库实践为学术研究锚定现实问题、验证理论价值,实现学术研究与智库实践相生相长。这一理念主要彰显科学责任,并通过学术与实践之间的持续互动,为国家责任的落实提供更高质量的知识支撑。它强调,智库研究的“智”不仅表现为政策建议的可用性,更表现为其背后是否具有稳固的学理支撑和方法自觉。
(五)适新应变,前瞻引领
面对全球变局、科技变革与社会转型,智库研究应主动识变、应变、求变,紧扣时代脉搏,把握科技前沿,及时调整研究范式与重点方向,积极拓展引领新领域、新问题、新话语体系,为国家在变局中开新局提供不竭动力。这一理念体现了国家责任、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综合统一:它既要求服务国家在变局中塑造战略主动,也要求研究方法不断更新、证据体系持续迭代,还要求在新技术、新工具和新传播环境下守住知识可信、伦理合规与公共信任的边界。
上述5项价值理念,对负责任智库研究的三维责任结构进行了拓展。其中,坚持正确方向是国家责任的价值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循证分析和学术筑基是科学责任的核心要求,坚持前瞻引领则体现了国家责任、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在复杂治理条件下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智库责任治理的若干实践及其启示
尽管“负责任智库研究”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语境,但围绕智库透明性、独立性、伦理性与公共性的制度实践,在国际范围内已形成较长的发展脉络。从比较视角看,国际智库责任治理并未形成单一模式,而是在不同政治制度、资金结构、知识市场环境和政策参与模式中,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治理逻辑。总体上,其共同趋势是:智库的影响力将不只取决于知识产出数量或专家声望,而越来越依赖研究过程是否可解释、可监督和可问责。
美国经验:以透明性和独立性维护知识公信
美国智库体系高度多元,既包括布鲁金斯学会、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等综合型智库,也包括兰德公司等与政府决策和战略研究深度关联的机构。在这一体系中,美国智库长期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在资金来源多元、议题竞争激烈、媒体传播高度活跃的环境中维持专业公信和知识权威。因此,美国智库责任治理的重点通常不在于统一行政规范,而在于通过方法透明、资金来源披露、利益冲突申报和成果说明机制维护其独立性。
这一模式的逻辑在于:当智库运行于高度开放的知识市场中,其公信力不仅依赖机构声誉,还必须借助程序透明和外部监督来获得持续信任。一方面,智库要尽可能保持研究结论不受资助关系和政治立场的直接支配;另一方面,其研究过程和资金结构又需适度向公众、媒体和政策共同体开放,以接受持续性质询和监督。就“三维责任结构”而言,美国经验主要围绕“科学责任”和“社会责任”展开:前者体现为以方法公开、证据披露和利益申报来维护研究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后者则体现为通过外部监督和公共质询增强知识生产的可问责性。
对中国的启示在于,负责任智库研究同样不能仅依赖机构权威或专家声望来获得信任,而应通过研究过程透明、资助关系清晰和结论形成相对独立的制度安排,增强成果的可信性和可解释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照搬美国智库的知识市场逻辑,而要结合中国制度语境加以转化。
欧洲模式:以伦理审查和公共问责嵌入政策研究
与美国相比,欧洲智库和政策研究网络在责任治理上更强调公共性、包容性和伦理性。受欧盟治理体系及“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念影响,政策研究往往被放置在“公共价值—多元协商—制度问责”的框架之中。在这一逻辑下,责任不仅是对结论真实性负责,更包括研究过程是否兼顾伦理审查、利益平衡、公众沟通和政策适用性。
从学理上看,欧洲模式所体现的,是一种将智库研究嵌入公共治理过程的责任观。也就是说,智库并非单纯的知识供给者,而是公共决策讨论的一部分,其责任不仅在于“把问题研究清楚”,还在于说明研究的边界、适用条件、潜在后果,以及不同群体可能受到的影响。尤其在科技治理、环境政策、数据治理和社会风险等领域,研究责任越来越被理解为一种面向长期后果和制度外溢效应的公共责任。从三维责任结构看,欧洲模式更鲜明地凸显了“社会责任”,并以伦理审查、公众沟通和制度问责机制“倒逼”科学责任的落实。
对中国的启示在于,负责任智库研究不能仅停留于提高结论准确度和报告质量,还应更加重视研究边界、适用场景和潜在风险说明,增强伦理意识、后果意识和公共沟通意识。
亚洲探索:以组织规制强化研究行为约束
与欧美模式相比,日本、韩国等国的政府智库或半官方政策研究机构,在责任治理上更多体现为组织规制导向。这类机构通常具有较强的组织嵌入性和任务导向性,其责任治理重点不在于面向外部市场的公开竞争,也不主要表现为广泛公众参与,而是通过内部伦理委员会、质量审查制度、档案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和成果审批制度等,强化研究活动的程序约束和组织控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内部流程规范化来防止在敏感议题、保密信息使用和跨部门协同中出现程序漏洞与责任失衡。
这一模式所体现的学理逻辑是,在高度组织化的政策研究体系中,责任治理可以通过内部制度安排来实现,而不必完全依赖外部公开监督。换言之,责任并不必然以“最大程度公开”为表现形式,也可以体现为研究过程的可控性、责任分工的清晰性和审查程序的制度化。就三维责任结构而言,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探索更接近于以组织程序化方式同时承载“国家责任”与“科学责任”:前者体现为研究活动高度嵌入政府治理和政策任务体系,后者体现为通过内部质量控制和成果审查确保研究行为规范。
这与中国智库建设在组织化、制度化和任务导向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其对中国的启示在于,建设负责任智库研究体系,不能仅依赖研究者个人自律,而必须通过标准化流程、责任分工和审查体系,把责任原则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日常规范。
国际组织:从循证政策走向可信知识治理
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围绕循证决策、人工智能伦理和可信知识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倡议,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策研究功能,有助于凝聚国际共识。虽然这些倡议并非直接以“智库”为对象,但其核心精神与智库责任治理高度相关,即强调政策研究和知识供给必须同时兼顾证据基础、方法可靠、伦理边界、问责机制和公众信任等。特别是在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组织日益重视知识生产过程的透明性、可解释性和可追溯性,将“可信知识治理”视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学理上看,这一趋势意味着政策研究的责任观正在发生重要变化。过去,循证政策更多强调“以事实和数据支撑决策”;而在新的技术和治理条件下,责任要求已进一步扩展为:不仅要关注证据本身是否充分,还要关注证据如何形成、方法是否可靠、工具是否透明、过程是否合规和后果是否可问责。也就是说,责任治理的重心正在从单纯的“结果可靠”转向“过程可信”。放在三维责任结构下理解,这一趋势实际上推动了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进一步制度化。
比较分析与启示:责任治理的制度化趋势
总体来看,国际智库责任治理虽然表现出不同路径,但其背后存在若干共同趋势:
1.责任治理日益从对成果质量的关注,扩展为对研究全过程的关注,即由“结果责任”转向“过程责任”。
2.责任治理不再被理解为个体研究者的道德要求,而是被嵌入组织制度、程序规则和治理结构之中,即由“个人伦理”转向“组织责任”。
3.责任治理不仅关注研究是否正确,还关注研究是否可信、是否可解释、是否可监督,即由“知识有效性”转向“知识正当性”。
这些共同趋势恰可被纳入“国家责任—科学责任—社会责任”的三维分析框架:从“个人伦理”走向“组织责任”,本质上是国家责任和科学责任的制度化;从“结果可靠”走向“过程可信”,本质上是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延伸;从“知识有效”走向“知识正当”,则意味着智库研究必须同时契合国家治理需求、知识生产规范与公共信任要求。
因此,国际经验真正值得借鉴的,并不是某一具体制度或单一模式,而是一种更为根本的认识:智库若要获得持续、稳定且具有公共信任支撑的政策影响力,就必须把责任治理制度化。对中国而言,关键不在于照搬某一种外部模式,而在于结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定位和治理需求,在国家责任上确保正确方向和战略嵌入,在科学责任上确保证据质量和研究规范,在社会责任上确保公共沟通、风险意识与知识信任。
三、中国特色负责任智库研究的实践路径
负责任智库研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研究伦理要求,也不是单纯的成果质量管理问题,而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在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回答的基础性命题。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复杂政策议题和新兴技术风险,负责任的智库研究要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部署,辩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走出一条创新发展、持续发展、前瞻发展之路,其精髓在于将国家责任、科学责任、社会责任系统性地嵌入研究全链条,集中体现为以下“五个坚持”。
(一)坚持制度规范与能力支撑相统一,将责任内化于治理之中
负责任智库研究不能仅依赖研究者个体自律,还必须通过制度化安排将三维责任结构嵌入研究全过程。智库机构应建立覆盖选题立项、数据采集、分析研判、方案形成、成果署名、成果报送、公共传播和工具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体系与标准流程,形成可执行、可检查、可追溯的责任链条;对重大、敏感和交叉性议题,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并根据需要引入外部专家论证,以提升研究的稳健性与规范性。与此同时,研究人员应具有“专博结合”的能力结构,既具备扎实的专业判断力和学科基础,又具备数据分析、政策评估、战略研究和综合集成能力。这一规范的核心,在于把国家责任和科学责任由原则要求转化为组织治理能力和研究执行能力。
(二)坚持自主研究与技术赋能相统一,坚守研究方法的自主性
在智库研究中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和文本生成工具,应坚持“工具服从研究、技术服从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工具的使用范围、功能边界、适用条件和潜在局限,应作必要披露,并建立定期评估与风险校验机制,以防止因算法偏差、数据污染、模型幻觉或技术依赖扭曲研究结论。对于涉及政策判断、战略研判和价值权衡的核心环节,必须坚持由研究者承担最终分析责任和解释责任。从三维责任结构看,该规范既是科学责任在方法可靠性上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在透明性、可解释性和可信性上的体现。
(三)坚持实质贡献与责任可溯相统一,健全智库成果责任链条
智库成果应建立与有组织研究相适应的署名和说明规则。对于集体性成果,应坚持以实质贡献为基础,统筹体现任务承担机构、研究团队和相关专家的角色分工与知识贡献,避免署名失序和责任悬空。成果中应规范标注数据来源、资助信息、合作关系及必要的方法说明,确保研究过程可追溯、研究结论可核验、责任主体可识别。任务承担机构应对研究结论、成果质量和发布方式承担最终组织责任。这一规范实质上是科学责任的程序化表达,也是社会责任在研究诚信、利益关系披露和公共信任层面的具体落实。
(四)坚持服务决策与安全边界相统一,实现成果全周期闭环治理
智库成果首先服务于决策咨询,其成果转化和公开使用必须服从国家安全、任务属性和委托要求。为此,应建立政策成果优先报送、公开发表分类管理和成果转化安全审查机制,对涉密、敏感和委托性成果实行严格的渠道管理、反馈等待和边界控制。以智库成果为基础形成公开论文或其他传播产品的,应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并经过任务委托方和承担机构的合规审查;涉密任务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该规范集中体现了国家责任在智库研究中的刚性约束,即研究不仅要“做得出来”,更要“用得得当、守得住边界”。
(五)坚持公共传播与审慎表达相统一,理性引领公共传播
智库成果不仅进入决策过程,也广泛进入公共讨论空间,因此传播环节本身已成为责任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不同受众,智库成果可以在表达方式上区分层次、优化形式,但必须坚持事实准确、判断审慎、表述克制,避免夸大性、情绪化和误导性传播。对公开发布成果,应建立分级分类审核机制,重点把握结论表述、数据使用、政策阐释和社会影响评估等关键环节,确保传播内容真实可信、边界清晰、影响可控。从三维责任结构看,这一规范主要体现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求在公共传播中维护国家责任所要求的方向性和科学责任所要求的准确性。
四、结语
综上,负责任智库研究并不是对既有智库工作的附加性要求,而是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高复杂性决策环境提出的一种基础性重构。它要求智库研究从单纯追求成果产出和政策影响,转向更加重视方向正确、证据可靠、过程规范与社会信任的统一;从依赖个体经验和组织惯例,转向依靠制度化责任治理和全过程规范运行。本文提出的国家责任、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三维结构,既构成了理解负责任智库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也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价值理念塑造与实践路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点。面向未来,应立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国家治理现实需求,持续推动责任原则向组织规则、方法体系和研究文化转化,不断提升智库研究的战略支撑力、知识生产力和社会公信力,形成与科技强国建设相适应的中国特色负责任智库研究体系。
【作者简介:王振宇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学部综合研究支撑中心执行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科学规范与科技伦理、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鲁晓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刊》青年编委。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与管理、新兴科技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