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阿里研究院和毕马威联合发布的《2018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居全球第2位,仅次于美国。《中国大数据发展指数报告(2018年)》指出湖南大数据发展水平居全国第17位。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中,利用好大数据助推数字经济建设,对于湖南打造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发展数字经济,归根到底是要挖掘大数据背后的“经济”属性。如果将大数据理解为对社会经济的一种全新离散化解构与重构,那么数字经济则是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发展方式的重新定义。
从农耕时代到工业时代,决定经济增长方式的要素资源配置结构在不断演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重要程度依次增强。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要素日益重要,有利于实现更大范围、更有效率的稀缺资源优化配置。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具备以下特质:具有海量、多元性、混杂性、非结构化等特征,整合难度较大;大数据是一类经济资产,应遵循产权清晰的基本原则;区别于传统生产资料,大数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消耗,而是在占有过程中实现增值,体现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服务”的经济规律;一定技术条件下,大数据资产具备规模经济特征,为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提供了可能,但同时受到大数据伦理和管理成本等条件限制,有其使用边界;大数据资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环境,本质上是通过数据揭示的信息改造传统产业,催生新业态与新模式。从长远发展来看,大数据资产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信用载体。
基于此,湖南发展数字经济应紧扣大数据“脉搏”,遵循经济规律,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厘清大数据和大数据资产的异同。并不是海量数据就可以成为大数据资产,只有经过存储、整理、归类、清洗,且符合数据伦理的大数据才具有使用价值。
厘清大数据资产的产权属性,并进行分类管理。可交易的大数据资产必然涉及到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问题。其中,所有权是大数据资产的核心问题。大数据所有权的复杂性在于数据是多向的、流动的,难以清晰界定数据权属。某种程度上,大数据资产也存在国有和民营之分。例如,我国政府事业单位或自然垄断部门,如电力、自来水、天然气、高速公路、通讯、教育、医疗等领域,在提供公共品或半公共品的过程中产生了海量数据。经加工处理后的这些大数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如将其应用在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可采用无偿或较低成本的收益原则,体现公共品属性;如应用在其他商业领域,在满足数据伦理前提下可获取市场化收益。具有民营属性的大数据资产交易遵循市场化收益原则。
大数据资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利用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利用新的数据解决传统应用需求,国网湖南省电力经研院利用分行业电力消耗数据等,可进一步把脉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动能转换;二是利用新的数据解决新的应用需求。例如,滴滴打车通过网络平台连接了司机和用户,通过对供需数据的加工处理,优化了打车资源配置。
打造大数据资产的规模经济。以电力大数据为例,其应用范围通常局限于优化负荷管理等电网业务,如与自来水等其他能源的大数据结合,则可用于识别特定的用户,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能力;与工业企业数据相结合,可以预测基于用电量的直接污染排放清单,进行大气污染的实时预警和预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供需分析等。提升大数据资产规模经济效应的关键是打破“数据孤岛”,2017年湖南省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指数在全国排名第19位,说明数据开放程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应尽快制定大数据地方法规、关键共性标准,强化数据整合工作。
重视数字经济的商业逻辑。据《中国大数据发展指数报告(2018年)》分析,湖南大数据应用指数、大数据技术研发创新在全国分别位列第10位、第13位,但大数据发展环境指数位列第23位。大数据发展环境是否优良,除了政策保障、资金投入、人才储备、信息化程度、产业基础等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能否营造出与之相适应的商业环境,能否孵化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大数据+产业”。前者强调政府通过制定大数据资产标准和公用大数据使用规则、搭建大数据资产交易平台等,发挥营造数字经济秩序的作用;后者强调大数据与实体经济中的优势资源相结合,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业态产业,比如与工程机械行业、医疗行业、自然垄断行业等的深度融合发展。
(作者系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
(来源:湖南日报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