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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与文化法治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时间:2021-04-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村村 赵珂 吕烨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王村村 通讯员 赵珂 吕烨馨)4月11日,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十四五’规划与文化法治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旅游法、娱乐法、艺术法等文化法具体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文化产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文化法治的理论与立法发展

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教授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藏品的开发与利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政府责任四个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认为,文物保护立法应当明确文物认定,理顺过度投入和过度过滤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围绕“版权侵权认定的言论保护因素”“版权内容过滤的合理性评估”“服务商过度过滤的风险控制”“过滤措施的事前限制审查”四个板块进行论述。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孟凡哲教授简述我国旅游立法产生由来和发展现状,深入探讨了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立法发展的基本思路。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辨析了娱乐法与其他法域的异同,强调娱乐法法域的特殊性,提出娱乐法“小”而“重”、“专”而“精”、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等特征。中南大学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认为,艺术行业应统一立法,艺术法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构建责任体系,确立艺术品慈善捐赠与税收抵扣的规则。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艳教授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发展,表示应当将“来源披露原则”与“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纳入基本原则,建议推进协同立法与项目立法。中南大学周刚志教授认为,文化产业促进立法应当为文化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清除制度障碍,为产业融合发展设立统筹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欣新研究员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立法的基本思路,从“减少障碍”和“刺激发展”两个方面剖析了当前立法诉求。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执行院长张洪生教授认为,文化立法需要厘清文化法治基本概念、规制对象及法律衔接关系;文化法治研究要面向立法、执法和国家发展。

文化法治的实践发展

文化法治建设是我国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发表了“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的报告,从在线审判方式的普及、在线诉讼规范的成形、互联网裁判规则的形成、国际交流四个角度简述了互联网司法模式发展现状,提出目前还存在技术融合不足、技术鸿沟较大、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网络侵权、算法过滤、数据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副庭长胡莉芬介绍了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现状,分析了文化园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产生原因,针对妥善化解纠纷提出对策及建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严波结合媒体融合的市场背景,探讨如何鼓励创新创作、呵护文化产业发展。腾讯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总监刁云芸分析了影视类短视频法律性质定性以及对于内容创作产业的冲击和影响,提出应当明确短视频分发平台的注意义务,加强监管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力度。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沈飞认为,新媒体平台是优质文化内容生产和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当优化内容生态,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强化保护能力,扶持原创内容,宣扬社会正能量。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旗为《著作权法》修订后版权密集型单位提出三大建议,权利人应查清版权状况、加强运用技术手段防止侵权、重视寻求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救济等高效维权方式。(责编:赵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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